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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庆祝《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两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


在庆祝《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两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2006年5月18日,wjb总理签署第467号国务院令,颁布施行了《地方志工作条例》。为庆祝《条例》颁布施行一周年,今天召开座谈会,邀请与地方志工作密切相关的部分专家、学者和领导欢聚一堂,畅谈实施《条例》的认识和工作经验,共商史志事业发展大计,非常必要,非常及时。
     《地方志工作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有关地方志工作的行政法规,是地方史志界的一大喜事、盛事,也是地方史志事业的重要里程碑。《条例》确立了地方志工作的法律地位,使修志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重要体现,为各级政府依法修志,促进地方志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对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文化传统,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了学习贯彻《条例》,一年来,全市各级史志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不断拓展工作领域,把《条例》精神积极地运用于工作实际,紧紧抓住宣传贯彻《条例》的机遇,取得史志事业的新发展。事实证明,《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地方史志工作进入一个稳定健康发展的新时期。史志事业迎来新的春天。
     下面,我就进一步深入宣传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谈几点意见。
     一、加强学习,深刻领会,进一步升华对《条例》的认识
     地方志凝聚着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记载了前人创造的文明成果,是继承和借鉴人类优秀文化的有效载体。编纂地方志是我国独有的优良文化传统,是传承中华文明、惠及后世的重要事业。《条例》的颁布实施,从法律上肯定了这一优良传统,保障了地方志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关于“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和“要重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立法工作”的精神,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地方志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
     《条例》内容深刻、精练,具有很强的权威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条例》确立了地方志工作的法律地位,从过去单纯依靠行政推动,转入以法修志的轨道,的确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条例》突破传统的方志概念,将各级地方综合年鉴纳入地方志的范畴,并将“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列入地方志工作范围,极大地丰富了地方志的内涵。对于提高地方志服务现实的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明确了政府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职责,落实各项保障条件的职责;明确了地方志工作机构对地方志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的的职责,为地方志机构赋予了行业管理的多项行政职能,提高了地方志机构的社会地位和权威性;明确了地方志书出版的审查验收制度和地方综合年鉴出版的报批制度,对保证地方志书质量的规定,体现了我们国家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化产品的价值标准,并明确了保密、档案、法律、经济、军事等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条例》既是地方志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也是地方志事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地方志工作条例》,深入研究,升华对《条例》的认识,进一步正确理解和全面掌握其精神实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行政,共同促进全市地方史志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这既是我们的义务,也是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
 


   二、正确把握现状,增强落实《条例》的历史责任感
     新中国成立后,我市共开展了两届地方志书编纂工作。我市于1982年成立首届地方史志编委会,开始地、县两级方志编修工作,至1985年首届修志工作圆满结束,编纂出版了《xx地区志》1部,县(市)志10部。根据省政府规划部署,2002年我市启动第二届市、县(区)两级志书续修工作,成立了由市四大班子和军分区领导任主任和副主任的新一届地方史志编委会,建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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