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对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由中央或地方党委集体决定。重大问题的决定,要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对集体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
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二者不可偏废。要提倡领导干部敢于负责的精神,反对遇事推诿、互相扯皮和无人负责。党的委员会成员既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又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在党的委员会内部,书记和委员是平等的。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应当成为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表率。党委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谅解,互相补充,包括互相帮助克服缺点和错误,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组或党员负责干部,要自觉接受中央和地方党委的领导。重大问题要提请党委讨论决定,并在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同多方商量,按照法定程序或章程办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又要善于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充分发挥各个组织的作用,实行正确的领导。
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中央和地方党委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党委会及其常委会的职责范围、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要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发挥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
(十)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严肃党的纪律。党内监督的实质是党从人民利益出发,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主要是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是否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正确地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是否严格地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要特别注意防范在党员干部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党员无论从事何种职业,担负何种领导职务,都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坚持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对违纪党员要严肃查处。
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实行党内监督的有力武器。要坚持和健全组织生活会制度、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谈心活动,从团结的愿望出发,认真进行批评和自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