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到市人大常委会五楼会议厅出席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不是主席团成员的代表在预备会议结束后就近休息,不要离开政府礼堂,以便准时出席开幕式。
二是计划报告和财政报告改作书面报告,印发会议审查批准。《地方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报告”,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这两个报告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列入会议议程,但法律并未规定要听取报告。把计划报告和财政报告书面印发会议,请代表审查书面报告而不再安排听取口头报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计划报告和财政报告改为书面报告,只是报告形式的改变,审查两个报告仍然是会议的重要议程,对这两个报告仍然要作出相应决议,报告批准后仍然要向社会公布。媒体要对审查情况作报道,各代表团要进行认真的审查。
三是简化会议各项报告决议的内容。代表大会听取审查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工作报告,审查批准计划、预算报告,都要通过一个决议。这些年来,有关决议的篇幅越来越长,很多内容与报告本身重复。为此,将本次会议的各项报告决议的内容进行简化。决议内容只需要表明对报告的基本态度,如听取审议了某个报告,同意这个报告,决定批准这个报告。因此,审议决议草案时要把审议的重点放在对报告的修改意见上。
三、关于主席团组成人员
本次会议主席团成员建议为50人,由以下五个方面人员组成:是市人大代表但不是候选人选的市委领导,市四届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有关机关负责人,各界人士代表,各代表团团长,秘书长建议由陈伯伦担任。
四、关于提出议案、质询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代表团和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议案、质询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人大
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办理。会议秘书处已经印发了《关于“议案”、“质询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知识摘录》、《关于代表团和代表提出“议案”、“质询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注意事项》。这里,还有几个问题需要强调:
一是议案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代表团和代表所提议案的内容应是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依法应当由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地方各级政府等机关或其它组织处理的问题,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范围,请不要作为议案提出。
二是议案的提出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按照法律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会议提出议案。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应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负责人签名;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应由1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并写明领衔人。领衔人应当向联名附议的代表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
三是议案的写法要规范。代表法规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即提出议案的简要理由、必要性;案据,即提出议案的基本依据;方案,即对所提问题的解决方案。向会议提出“议案”、“质询案”,请一事一案,一式两份,使用会议印发的专用纸,用钢笔或者毛笔书写,文字力求简明扼要,字迹清楚,姓名和联系方式要准确。规范议案的写法,是提高议案质量的必要条件。请各代表团注意把握报提议案的质量。
四是要注意提交议案的截止日期。根据日程草案,本次会议代表团和代表提交议案、质询案的截止时间,建议为2月2日下午6:00。“议案”、“质询案”须在这个截止时间前提出并转交会议秘书处议案组。
按照本次会议《关于代表提出议案、质询案截止时间的决定(草案)》的规定,议案内容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超过截止日期提出的议案,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凡提出的议案内容不符合组织法规定的,将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对中国共产党或各民主党派的各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