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从法理上讲程序是实体正义的保障,从司法实践上讲程序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具体案件中的执法疏漏和偏颇,从而保障司法公正的最大化。
三、对具体案件进行监督的范围和内容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属于权力监督,区别于其他监督方式。从法律的授权性规范结合实践来看,人大对具体案件的监督主要有:
1、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诉权”被剥夺和侵犯的案件,即“告状无门”的案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责成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立案受理。
2、久诉不息的案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反复申诉、多次上访的案件,应纳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范围。
3、公安部门、司法机关推诿扯皮、久拖不决的案件。这种情况往往是因为案件事实上有争议或是有其他人为因素,致使各部门之间均不愿切实负其责任,造成“马拉松”似的诉讼,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略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具体案件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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