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意图是好的,就是想要强化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但令人遗憾的是出现了所势必会走向另一个极端,会使正当防卫成为私刑的借口。但我认为在当时的立法背景下,立法者的意图很明显,就是为了充分调动公民同不法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利不受侵害。至于无限防卫权的问题,立法者预先不是没有料到,而是想急于扭转当时严峻的社会治安状况,鼓励公民拿起法律武器所作的应急措施。随着社会形势的逐步发展,立法机关必然会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加以完善,等到时机成熟后再对其进行正式的修正。
在理论上有学者为了不使无限防卫权被滥用,主张其仅适用于上述五种法律明确规定的严重暴力犯罪场合。其初衷是可以理解 的,孰不知能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何止五种、十种?!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这五种场合具有典型性,否则还不如去掉后面的“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这一扩展用语,还免得争论。所以还不如就此理解为只要发生了暴力性的不法侵害,防卫人有理由相信人身安全已经遭受到了严重威胁的时候,就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
我们知道无限防卫权只是对防卫过当的一种特殊性规定,它并不能像一般正当防卫那样具有普遍适用性。这里就存在一个疑问:是不是无限防卫权仅限于保护人身权利,而对其他权利的侵害无论有多么的严重都不能行使呢?我认为这也是值得商榷的。比如发生了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或重要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公民是以自己的人身权利受到威胁为由而行使无限防卫权呢?还是只能以一般的正当防卫进行保护?我想在目前情况下还是选择前者比较妥当。
在此我还想就与正当防卫有关的问题给予阐述。有人主张在行使正当防卫权时应遵循“效益原则”,以为如果明知防卫行为不能达到防卫效果的话,仍然行使防卫行为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正当防卫”,而且还会增加对不法侵害人的额外损害。对此本人不敢赞同,因为在很多情况下,防卫人是明显处于劣势的,谁都不能保证防卫人的防卫行为就一定能达到有效的防卫效果,如果说就因为不法分子的侵害行为是防卫人所不能抵抗的,就不能对其实施正当防卫的话,那么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是不可想象的,而且更不能因为会给不法分子造成损害为由剥夺受害人的防卫权,否则会更加使不法分子有恃无恐!我认为法律首先保护的应该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只有社会稳定了、人们安心了,经济建设才能步入正常的发展轨道。如果是以牺牲社会秩序为代价来换取经济效益的增长的话,这无疑是历史的倒退。所以我认为这种观点实不可取。
7、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也就是正当防卫的前提。为避免正当防卫被利用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借口,对正当防卫的成立做了严格的限定条件。其中包括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及限度条件。在此只分析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
(一)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1)对不法侵害的开始,我国理论和实践中均有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1.进入侵害现场说。此说认为,侵害者进入侵害现场即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2.着手说。此说认为,不法侵害行为的开始就是不法行为的“着手”,正当防卫在不法侵害着手时进行的。
3.直接面临危险说。此说认为,不法侵害的开始应该指合法权益已经直接面临不法侵害的侵害危险。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着手进行,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二是不法侵害的实行迫在眉睫,合法权益将要遭受不法侵害。
4.综合说。此说认为,一般应以不法侵害着手实施为不法侵害的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十分明显,不实行正当防卫就会立即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以上四种观点,综合说是最为全面,最接近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应在实践中作具体分析,可以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也可以是行为已经结束而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是有些情况下,虽不法侵害所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正当防卫行为并不能将其排除,则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正当防卫的结束,可以是不法侵害人自动停止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也可以是不法侵害已经既遂且不能及时挽回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失。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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