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给犯罪人造成的精神上痛苦和损失相对来说并不弱于短期自由刑。因此,在我国现行的经济、司法背景下,对未成年犯适用罚金刑相对于短期自由刑而言具有更大的优势。
其四,是刑罚心理机制的需要,有利于突出中、长期自由刑的威慑效应。短期自由刑由于刑期短,对在押犯人教育改造力度与中、长期自由刑比较则显得力度不够,重视不足,管理制度也不尽完善;减少受刑人对拘禁的恐惧感,降低自尊心,容易成为累犯。受刑人在经受过短期拘禁后,会在潜意识中认为拘禁不过如此,忽略短期被剥夺自由与长期被剥夺自由的差异,从而削弱了中、长期自由刑的威慑效应,从根本上讲不利于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实现。而罚金刑则由于财产刑与自由刑的本质区别,不会影响自由刑的实施效果。
综上所述,从未成年犯的个性特征、犯罪情节、矫正防治等方面与罚金刑适用的契合性,从罚金刑与短期自由刑对未成年犯适用的优劣比较,从刑罚目的的实现与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都清楚地表明,对未成年犯应扩大适用罚金刑。从一定程度上印证了:刑罚从严酷到轻缓,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罚金刑取代自由刑,更是刑罚轻缓化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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