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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未成年人犯罪公诉制度的构建与完善纪检监察  ○

,有会见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四)建立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制度。制定有关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不起诉的标准,以强化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并对未成年人不起诉决定给予保密,严禁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披露报道,不给确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留下污点。
   (五)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讯问制度。对于未成年人的讯问,根据该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特点,制定详细的讯问提纲,采取最适宜该未成年人的方式进行。一是在讯问中有针对性的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场。二是在讯问时采取通俗、简单的语言,尽量不用难以理解的专业术语,更不将问题搞复杂化。三是在讯问中注意语气、语调和提问的方式,做到文明执法,客观、公正、理性地引导未成年人认罪服法。
   (六)建立社会调查制度。社会调查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社会调查,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对其学校、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人员和组织进行走访调查,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工作,为办案提供参考,并综合作出是否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决定。
   (七)对未成年人犯罪试行暂缓起诉制度。未成年人犯罪暂缓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起诉自由裁量权的具体体现,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实质性的悔罪表现,本着挽救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原则、结合具体案件和实体法规定,确定相应的考察期,考察期满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一项公诉制度。暂缓起诉实质上是在起诉和不起诉之间增加了一个缓冲期,对不起诉附加了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考察的条件,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的慎重性,同时也体现了检察机关起诉自由裁量权的人性化,使刑事诉讼符合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八)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公诉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应充分阐述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和法律依据。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观恶性不深的初犯或者胁从犯、从犯;被害人要求和解或者被害方有明显过错,并且请求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悔罪态度较好,具备有效帮教条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被告人,公诉人都当庭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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