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重或加重、从轻处理的情形 1、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况: (1)顶风违纪且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 (2)对廉洁勤政责任制及检查制度阻挠干扰或弄虚作假的; (3)对执行责任追究的人员或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4)强迫、唆使下属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 (5)其他依法依纪要加重处理的。 2、从轻处理的情况: (1)对责任追究能正确对待、积极配合、态度诚恳、且主动纠正错误、积极挽回损失或影响的; (2)在改正错误的同时,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做出积极贡献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形式及程序。 (一)责任追究形式 1、批评教育。 2、责令检查。 3、通报批评。 4、组织处理(包括:诫免,调离领导岗位,责令辞职、降职或免去职务)。 5、党纪政纪处分。 6、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六种追究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二)责任追究程序 1、领导小组组成调查小组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提出是否予以追究的意见。 2、责令被追究人写出本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和承担人什么责任的自我认定意见。 3、对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的,由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交纪检监察机关具体实施。 4、需要作出组织处理(诫免,调离领导岗位,责令辞职、降职或免去职务)的,由领导小组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5、集体责任一般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和通报批评三种方式。 6、责任追究执行后,由执行部门填写《责任追究登记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严重违反廉政建设责任规定的其处理结果记录本人档案。 特殊情况下,小组可以直接决定对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监督考核 (一)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按照本规定负责对责任追究的监督检查,对是否应予追究提出建 议,有关人员、科室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 (二)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要与岗位责任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相结合,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三)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职工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廉洁勤政责任制度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