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实现公平,以公平构建社会和谐。
(二)要以效率求和谐。从法学理论上讲,公正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效率是通过司法实现公正的最佳状态。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效率是司法的内在追求之一。其实,效率本身就是公正的一个重要的价值指标。对于群众来说,既要求自己的官司得到公正的裁判,也希望诉讼的时间不要太长。 “没有效率的正义是延误或虚幻的正义”,“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迟来的正义等于无正义”。如果不讲效率,久托不决,群众的生活处于长期的不稳定状态之中,就可能导致天平失衡,导致公正难以实现。司法效率不仅仅是某个纠纷与案件及时解决的问题,没有效率,群众诉求和社会矛盾得不到及时解决,就可能演变成“激烈的对抗和大规模的冲突”,就无法实现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也无法实现和谐社会。因此,检察机关在尊崇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要研究司法规律,创新检察机制,使案件在检察环节加快进度,加快周转,满足人们对效率的追求,以效率体现公正,以效率推动社会和谐。
(三)要以监督求和谐。在国家状态中,一方面,每个公民在社会中生存生活,享受社会权利,就要遵守共同规则,使他人权利也得到尊重;另一方面,一部分人要代替广大人民的意志,担负执行群众共同行为规则的功能。虽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不可能全体人民都来具体地管理国家,而必须委托人民中一部分有能力、大家信得过的人,组成专门机关,授予专门职权,管理国家事务,保持社会秩序良好,群众安居乐业。但是,如果人们只强调自己的权利,不愿尊重甚至侵犯他人权利时;如果国家权力不能体现群众意志,甚至产生腐败时,社会秩序就被打破,陷入混乱。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要通过打击犯罪,保护人权,促进每个公民、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要通过预防职务犯罪,惩治腐败,监督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创建良性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和谐。
三、检察工作必须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创新发展
检察机关既是和谐社会的建设者,又是和谐社会的受益者。如何通过发挥自身职能,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检察机关必须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统领检察工作,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改革创新,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一是深化改革,实现体制创新。现行的检察制度,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适应我国政治体制和基本国情,适应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建立起来的。改革开放20多年的实践证明,现行检察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也是有其自身优势和强大生命力的。但也不可否认,目前的检察工作还没有完全适应司法规律的要求,也不能满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要在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框架下, 围绕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对现行检察制度进行完善和发展。一要完善检察领导体制。按照宪法规定,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上级检察院应该领导下级检察院,但实际上检察体制被“块块”分割,导致领导职能划分的模糊化,检察权不能独立行使。特别是一些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致使检察机关难以公正执法。完善检察领导体制,就是要保障检察机关职权的依法独立行使。二要完善检察职能的运行体制。要按照十六大关于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的要求,围绕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明确法律监督的内容和范围,完善检察职权的配置;按照 “强化监督、确保公正、提高效率”原则,完善法律监督程序,强化监督手段,保障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行使。要完善检察环节的办案程序,切实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三要完善检察人员管理体制。要尊重检察规律,建立科学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按照责、权、利明确的原则,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责任制和主办检察官责任制,突出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加强检察官的责任,使检察人员管理和检察规则运行相互协调。四要完善检察保障机制。逐步实现办公办案经费由罚没返还为主的保障方式向财政预算保障方式的转变,最终建立起与检察人事、行政和业务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新体制。
二是提高素质,实现主体优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才强检”战略作为实现检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制高点”,全面提高检察队伍素质。一要提高政治素质,包括理论修养、政治觉悟和职业操守等。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干警头脑,增强检察干警理论修养和政治觉悟,保持检察人员政治上清醒,对党和人民绝对忠诚。二要培养检察官高尚的情操养成,树立检察干警对法律的坚定信仰和对检察事业的强烈使命感,形成推动检察事业发展的强大精神动力。三要提高业务素质,要切实加强检察干警的岗位培训和专项业务培训,规范任职资格培训和晋升培训,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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