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工资标准、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及时足额发放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规定发放。
二是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提出明确目标。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标准拨付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各级政府应当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三增长”,即:①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②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③保证义务教育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在此基础上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
三是明确义务教育经费来源。规定:①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四是规范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规定:①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②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2、关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义务教育作为基础教育,应当实施素质教育,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为此,新法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同时,还规定了以下具体措施:
一是规范教学内容,防止教学过于偏重智育的倾向。规定: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是严格课程管理。规定:①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②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3、关于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 义务教育是普惠性教育,每个适龄儿童、少年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解决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问题,新法主要规定了以下措施:
一是在经费投入方面。规定:①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③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二是在师资力量的配置方面。规定:①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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