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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十个基本特点思想宣传  ○

职责最初是言谏,后来又加上了封驳。言谏是提意见,封驳分封和驳两个方面。封是对上的,指对以皇帝名义发出的指示认为不当,可以送还;驳是对下的,指对臣下的奏章认为不妥,可以退回。《旧唐书》总结归纳了谏官工作的几种方法,总的精神是表述意见时要尽量婉转,而且要看皇上的脸色行事。所谓言谏,多数时候是摆样子的,像李世民那样善于纳谏和魏徵那样敢提意见的君臣,毕竟凤毛麟角。宋代有了专门的谏官机构,同时谏官和监察官的职责开始混淆。元代废除了谏官机构。到明代,六科给事中兼有监察官和谏官的责任。但在君主专制高度发展的明代,给事中的封驳权实际上只有“驳”下而不能“封”上。不能“封”,谏官也就不成其为谏官了。清朝雍正皇帝继位后,觉得连摆设的必要都没有了,索性把六科并入都察院。虽说有监察官和谏官两个系统,但谏官的作用根本无法与监察官相提并论。

  (九)监察官选任的标准很高,日常的管理很严

  古代统治者非常重视对监察官的选拔和任用,越到封建社会后期,这个特点越加明显。总括选拔监察官的标准,主要有这么几条。一是在人品上要求刚直不阿和公正廉明;二是注重文化素质;三是要有基层工作经验;四是实行回避法。由于严把入口关和管理关,在多数时候保证了监察官队伍的总体素质是好的或比较好的。

  (十)监察制度的作用是弹性的

  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理论脱离实际。有制度但不一定按制度办事,制度有时也不管用。监察制度的作用,有这么几个特点。一是因时而异。在新王朝建立伊始,统治者励精图治,政治比较清明,在这种客观环境下,监察制度能够较好地发挥作用。反之,如果在王朝末世或遭逢政治黑暗时,监察制度就丧失了其应有的制衡调节作用,有时甚至形同虚设。明代中期以后朋党之争日益激烈,监察官也参与其中。他们非但不能击浊,反而以身事逆,助长了官场上的坏风气。二是因人而异。由于监察制度是为加强皇权设计的,这个制度的作用往往取决于皇帝的个人意志。历史上一些有所作为的皇帝,如唐太宗李世民、元世祖忽必烈、明太祖朱元璋,以及清代前期的顺治、康熙、雍正、乾隆等帝在位时,都懂得利用监察制度巩固封建统治,在许多时候能够支持监察工作,因而他们在位时涌现了一些不畏权贵、敢于执法的监察官。但如果皇帝昏庸,监察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甚至有些秉公执法的监察官还会受到迫害。据《大清会典事例》、《钦定台规》、《清史稿》和《清史列传》记载,清代受到处分的监察官达30xxxx人,他们中多数人是在工作中因得不到皇帝的支持受到打击报复,或者因皇帝听信谗言受黜的。三是因事而异。查小不查大,即只打苍蝇不打老虎。元代提刑按察使胡祗遹说,监察官员的工作,就是“鞭扑一二小吏细过而已”。这是他的经验之谈。在中国封建社会,监察制度是一种具有双重职能的特殊制度。首先它是皇帝加强专制统治的工具,其次又是地主阶级内部维护封建特权、协调利益关系的制衡器。前者是一个人,后者是一个整体,两者在本质上都是私有制的产物,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在具体利益上又有不一致、甚至冲突的地方,监察制度的作用主要取决于他们的意志以及他们之间利益调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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