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发展中的积极性与首创性,也维护了“下层”的基本权利。
三、以工作福利取代社会救济,并积极鼓励全民参与福利建设,这样既可避免公民对社会福利的过分依赖,也全面落实了公民的社会权利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加拿大政府社会政策关注的重点从福利国家向公民的社会权利的落实转移,导致这种转移有理论与现实两方面的原因。理论方面,英国著名社会学家马歇尔认为,公民权利是福利国家的理论基础和落脚点。他把公民权利分为三种类型:公民的、政治的、社会的。公民的社会权利的制度化是通过失业保险、教育和健康服务的提供等社会政策体现的。马歇尔认为,以公民的社会权利为基础的社会政策,可以提高公民的福利水平、减少资本主义的阶级制度产生的内在的社会不平等。现实方面,加拿大福利开支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持续增长,1981年为284154xxxx加元,4年后就几乎增加了一倍,达到477327xxxx加元。膨胀的社会保障计划使加拿大的预算赤字达到美国的3倍左右。此外,人们发现,尽管政府和社会各界在反贫困方面进行了大量投入,但结果却是贫困人口的比例越来越多。依照20世纪80年代后期政府调高的贫困线标准,1996年的贫困者比1989年增加了40。是时候来换一种思路重新审视贫困了。
从80年代开始,加拿大政府的改革举措主要有:
首先,削减政府的福利开支,优化社会福利的供给。在联邦层面,1993年马尔罗尼的保守党政府取消了普遍家庭津贴计划,声称向赤字宣战。在省政府层面,以安大略省为例,1993年,政府将社会救济津贴降低了21.6,用残疾人支持计划和工作福利计划替代原来的一般福利救济和家庭津贴计划,将老年收入保障津贴从“普享型”转变为“选择型”。
其次,以工作福利取代社会救济,这成为加拿大福利制度演进的方向。1992年,加拿大健康与福利部长贝诺瓦·布查德在伦敦召开的经济合作发展大会上发表演讲,从xxxx方面论及加拿大社会政策的改革:一是打破失业者对福利的依赖性的循环;二是使工作培训方案更富有灵活性和符合个人需要;三是对那些没有工作能力的人予以援助和提高收入补助。
再次,积极鼓励全民参与社会福利建设。一是鼓励非营利组织参与福利事业,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所得税法案》规定了“注册的慈善机构”可以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由联邦税务局负责审查。经政府注册的非营利组织和慈善机构可以免交所得税(年度退税),并可以收回在服务过程中已经付出的服务和商品税(gst)的50。二是通过税收减免鼓励个人参与福利制度建设,如用于购买养老金的数额可以抵税,托儿费用和大学教育费用可以抵税,医疗费、社会捐款和某些特定的投资费用都能在税收中得到部分扣除,购买特定的节能、环保产品都有政府的优惠。三是大力发展各种非机构性社会福利服务。上世纪80年代初,加拿大注册的慈善机构为4650xxxx,到1997年注册的慈善组织达到7800xxxx,收到88纳税人的捐款。
四、政策社会化与社会的政策化
加拿大政府(议会和政府)深知,由于政党政治和选举机制的局限,当选政党并不意味着代表所有选民,选举结果并不能100反映每一位选民的意见,因此在社会政策制定过程中实行公众参与,不仅仅是为了了解各方信息、获得理解和支持、获得选票、保证公平决策和科学决策,更是某种价值观念的体现。因此政府采取公众听证、立法听证、圆桌会议、民意调查、公共对话、政策论坛、网上参与、公民请援、利益集团等多种形式,并将“公众参与”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争取最大限度让公众参与到社会政策制定的过程中来。
经过数十年的持续建设,如今加拿大基本上是一个政策(法律)的社会。仅以社会保障体系为例。从社会保障类别划分,有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社会救助制度,全民医疗保健制度等;从资金来源划分,有由税收支持的社会保障项目(老年收入保障、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也有由交保险费支持的社会保障项目(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从管理体制上看,既有联邦政府管理的项目,也有省政府自己管理的项目,同时非政府组织和商业组织也分担社会保障的管理和服务职能。从覆盖范围来看,社会保障计划几乎覆盖了所有的社会成员,特别是收入保障计划和医疗保险计划。从程度上看,注重满足基本需求。从运行规范来看,有完整的社会保障立法,上至宪法,下至社会保障项目的单项法律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