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党法,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逐步实行党务公开,通过不断探索和实践努力做到将监督过程置于开放状态之中,如监督机构的活动范围公开;监督活动所依据的方针、原则公开;实施监督所遵循的量化标准公开;监督结果公开等等,形成一个党员领导干部自觉接受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组织内部和党员群众彼此间相互监督的良好机制。改变过去把监督过程置于封闭的状态,造成除少数从事监督职能工作人员之外,更多的人则无法介入监督过程的局面,让更多的人了解如何实施监督,吸引更多的人参与监督,保证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执政为民的本质得以体现。
(二)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建立健全经常性的党内监督机制。党要管党,应为党的组织管和广大党员群众管。要进一步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注重在防范上下功夫,如现在对管理社会职能大的部门派驻纪检组、特派员等,这是党的组织采取有效监督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在党内监督机制上,作为党员中的领导干部更应该受到本单位广大党员的监督。对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健全的组织生活是党员管理和党内监督的必要条件。要在进一步提高组织生活质量的前提下,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提出严格的要求,机关党组织有责任将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以及党员群众的批评意见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以便上级党组织经常掌握领导干部的工作和廉洁自律情况。党要管党,这种管理和监督应该具有权威性,监督主体具有广泛性,监督内容具有全面性,监督形式具有多样性,以形成一个有效的权力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如党章规定,党员有权要求党的组织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本着求实创新的要求,应通过调研和试点,把目前党内法规对罢免问题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制定可操作性的罢免程序,使罢免规定的作用真正发挥起来。现在可行的是明确机关党组织对干部任用应有的建议权,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使机关党组织真正有威有位,有钢性较强的监督措施和手段,促使广大党员树立起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积极参与对干部选拔使用的有效监督。
(三)坚持标本兼治,把党组织的严格监督落到实处。首先要根据机关各单位的实际情况,突出对党员干部监督的重点内容和重点监督对象。对党员干部监督的重点内容应包括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践"三个代表"、"三讲"、"四自"等方面。坚持对重要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和对干部队伍的全面监督相结合,坚持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和对一般党员的监督相结合,突出重点对象。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除要监督八小时以内的工作,也要监督八小时以外的情况。其次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把经常监督和定期监督结合起来。机关党组织负责人既要重在平时,搞好经常性监督,及时了解党员的思想动态和意见建议,掌握做好监督工作的主动权。又要抓住时机,有组织地发动党员搞好集中性监督,使监督更富有作用和成效。为此,要特别注意提高全体党员干部对监督工作的认识,明确监督的责任和义务,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通过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鼓励支持党员参与民主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坚持深化党务政务公开制度,疏通民主监督渠道,最大限度地增加党政工作的透明度,这不仅可以为党员群众提供参政议政的条件,而且把政务活动、权力运用置于党员群众监督之下。要鼓励党员群众据实举报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和社会交往中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并本着对党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检查,妥善处理。再次要坚持对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与监督相结合,发挥三个方面的整体作用,既要加强防范,又要标本兼治,加强对领导行为和决策的监督,真正做到权力运用到哪里,领导活动延伸到哪里,党组织的监督就实行到哪里,尽可能消除监督视线"盲区"的问题,力争使党内监督落到实处,发挥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