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只能定盗窃罪而不是贪污罪。
3.行为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一部分秘密窃取后,采取措施加以掩盖,将缺失的“财物”返还其所有者,应定盗窃罪。
行为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全部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已成定论。如果行为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一部分秘密窃取后,采取措施加以掩盖,将缺失的“财物”返还其所有者,应定侵占罪还是盗窃罪,在实践中争论颇大。笔者认为,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主要在于犯罪的客观方面。侵占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将处于自己
控制之下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拒不退还给所有人。而盗窃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会被所有人发觉的手段,秘密将他人的财物窃为己有的行为。行为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一部分秘密窃取后将剩余的财物加以掩盖后伪装成整体财物退还给所有人,充分显示出甲具有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所以应认定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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