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于理不通,有法无据。再则,两个孙女长大成人,不还是你们李家的人吗?一席话,说得李老汉心悦诚服,不再阻止吉某带走两个孙女了,一场即将转化为刑事案件的民事纠纷,就这样烟消云散了。由此可见,在构建和谐农村中,基层民警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意义,是多么重大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有关司法解释
在继承遗产时,由于农村经济相对欠发达,农民物质生活水平较低,加之长期“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在分割遗产时,纠纷的出现也就叫多了,且常常呈现出复杂性。一方面,“传儿不传女”的传统思想根深蒂固,不少人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不具备继承人的资格,从而剥夺了女儿的继承权,造成了事实上的男女不平等,这种现象,不仅与现代法治理念相悖,还成为引发民事纠纷的根本原因;另一方面,我国宪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男女平等。这样就出现了法律意识在
观念层面上滞后于法律制度的发展,而观念层面的东西有是最为深刻和持久的,这就为我们理解法律、执行法律造成了困难。例如,某县的驻村民警张某,在走访中了解到本村的李某去世后,留有遗产房屋10间,人民币xxxx元。李某早年丧偶,独自把子女李男、李女抚养成人,各自成家。在分割遗产时,李女要求分得应得的
份额,李男认为本地风俗习惯都是有儿子全部继承父母的遗产,没有分给女儿份额的,因此不应分给李女。民警张某积极调解,认为李男的主张有理,李女不应分得遗产。双方为此闹起了纠纷,先是吵骂,即而打斗,造成李女的轻微伤。最终李男被治安拘留,李女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给李女房屋5间,人民币xxxx元。在本案中,本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9条之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来调解结案,但终因民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不熟悉,造成了治安案件的发生,不利于推进和谐农村的建设。
需要强调的是,驻村民警运用民事法律解决民事纠纷,并不是要求民警滥用职权,把依法应由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归入民警管辖,剥夺当事人的诉权,而是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其诉权,依法起诉,从而有利于纠纷的解决,有利于构建和谐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