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意味着失去全部的生活来源,加上城市相对较高的生活支出,其结果只能沦为新的贫困群体,其社会地位也将从一个原来比较高的层面急剧下降。为了生存下去,越来越多的失业者,将会被迫卷入各种犯罪和反社会活动,用非法手段获得经济制度拒绝提供给他们的东西。
三、农民工
最近,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李强教授在其多篇文章及讲话中都提出了数量较多的城市农民工是一个具有“城市人”与“农村人”双重身份的特殊群体,他们既是农民向工人的“过渡人”,也是村民和市民的“中介人”,同时又是一个既难被传统农民认同,又难被城市居民接纳的“边缘人”。在他们身上最鲜明地体现了中国城乡差别和工农差别。他们主要分布在采矿业、建筑业和服务业,从事城市职工不愿干的那些又脏又累的工作,却享受不到或不能完全享受所在单位正式职工和城市居民应有的福利待遇和其它权益,所获报酬也比较低。更为重要的是他们的职业和生活缺乏制度化的保障,没有固定的居所,没有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他们在努力建设好一个个城市的同时,却不断地受到城市方方面面的排斥,并随时都有被解雇而流浪在街头的危险。到目前为止,这个群体已经达到上亿人的规模,事实上已构成了城市社会特有的“二元结构”中的“一元”,成为城市社会特别应当关注并加以保护的一个新生群体。[3]“城市农民工长期受户籍制度、劳保制度等一系列因素的限制,虽然离开了土地,又不能融入城市,他们己成为一个与农民和市民均不同质的群体,构成我国目前社会结构的第三元”。截至目前,大多数农民工从事建筑业、制造加工业和服务业[4]。
四、残疾人
残疾人是指因先天或后天的原因,导致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并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等。残疾人作为一个群体,对社会保障有着较健康人更多、更迫切的需求,但不同的残疾人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亦有着差异,如社会救助、就业保障、康复治疗、特殊教育等等。
2.2社会保障制度与弱势群体的关系
综合分析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出,社会保障并不是只面向弱势群体的制度安排。作为一个社会制度体系,它的保障对象是全体公民,但是社会弱势群体构成了社会保障制度最基本的具体对象。而且社会保障制度以向弱势群体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为最基本的职责,以促使全体社会成员在免于沦为弱势群体的同时尽可能地过上平等幸福的生活为历史使命。它是对弱势群体进行社会保护的重要制度之一,在弱势群体社会保护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3我国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
在上一部分我们己提到,弱势群体是指那些依靠自身的力量或能力无法保持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最低生活水准、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支持和帮助的社会群体。这里我们将国家和社会给予弱势群体的一切支持和帮助,统称为弱势群体的社会保护。
针对弱势群体的不同需求,国家和社会给予弱势群体帮助和支持的措施有各种规模的扶贫活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弱势群体享受平等的教育机会、给予弱势群体住房保障、医疗救助、法律援助以及就业支持等。其中,社会保障制度是弱势群体社会保护的一项重要措施和手段,主要为弱势群体提供经济上的帮助和支持。
3.1社会保障制度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护
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三个基本制度在内的多层次综合保障体系。因此,当我们习惯地把社会保障制度比作社会安全网时,我们应该意识到,它并不是单一层次的,而是一个由这三个层次复合而成的立体的社会安全网。其中第一个层次是社会救济,它面向全体公民,没有资格限定,任何公民在生活无以为继的时候都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取帮助与支持的权利,它主要满足救助对象的最低生活需求,直接面向弱势群体,包括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灾害救济、城乡福利院以及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如医疗救助等),这一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出发点是解除因各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