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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视听技术在经济案件侦查中的应用思想宣传  ○

的数字化平台,对内强调系统联动,利用检察系统多级专线网络,实现高检院、省院、市院、县区院的审讯监控和数字化图文远程指挥。对外强调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技术,实现与公安侦查、法院庭审、纪检、海关、工商、税务等部门互连,可提升检察机关办公、办案效率。对异地办案,远程审讯指挥,多系统、跨部门协同作战,具有积极意义。

三、多媒体示证系统在侦查中的应用
   多媒体示证技术是通过实物展台、彩色扫描仪和数码照相机把各种物证书证、印刷图像和照片,数字化后存储为静态图像,用多媒体投影播放示证。运用多媒体系统在侦查和出庭过程中示证,是检察机关运用高科技手段指控犯罪和证实犯罪的一种新手段。


   1、使所有的证据类型融为一体,提供证据的最佳组合。《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七种证据类型,利用多媒体举证系统,可以把七种证据储存于便携式电脑中,通过采集卡换为数字信号储存于计算机中,可以方便地播放其中任何一段内容。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按侦查思路将证据编排好,储存于计算机中,在研究案件时,根据侦查情况将证据一一出示,使各种证据类型互相衔接,提供了证据最佳的表现形式,增强了证据的说服力。尤其是一些复杂的经济案件,大量的往来书证、凭证、帐册,赃款,赃物、文检、司法会计鉴定等证据材料,使我们汇报、研究案件时由于受语言的局限性,很难恰当准确的表述清楚,而通过多媒体展示出来便将证明情况阐述清楚。同时,利用多媒体举证系统,还可以使各种证据类型加以组合,来充分地指控犯罪,增强证据的说服力和证明力,揭露和证实犯罪。


   2、利用多媒体举证系统,突出证据重点,使侦查人员很好掌握侦查思路。以往我们在侦查过程中出示证据,采用的方式大多是宣读证据,由于未出示证据的全貌,往往会对证据产生怀疑,而利用多媒体举证系统,使宣读证据变为听、看结合,对一些关键的证据、证言,利用相应的软件加以着重标示,突出了证据重点,使侦查人员在研究案件过程中能够很清晰把握住证据的重点,增强指控犯罪的能力,为侦查指明方向,为认定案件性质提供依据。


   3、在一些案件中,利用多媒体举证系统可有效地抑制或制服犯罪嫌疑人的翻供。通过多媒体举证系统将大量详实的证据展示出来,一是对犯罪嫌疑人施加巨大心理压力,使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被击溃,不得不认罪服法。二是大量的证据互相衔接、环环相扣,使得我们在驳斥翻供上处处主动。


   视听技术在侦查经济犯罪案件中的应用
   视听技术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及其它高科技设备所储存的信息,它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依据。视听技术作为证据的一种,其收集和取得必须合法,以非法方式取得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检察机关在侦查中制作、采集的视听资料有二种情况:一是对侦查中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采取强制措施等侦查行为制作的;二是侦查活动中针对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反侦查活动采取的。


   于对讯问、监控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用于勘验、搜查、起赃和收集物证、书证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仅对嫌疑人的供述及有关证据起到固定作用,有效地防止嫌疑人随意翻供、诬告办案人的现象。


   用于“一对一”案件的现场取证,特别是贿赂案件取得被索贿人的积极配合,运用视听技术手段,直接取得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视听证据,对顺利侦破案件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用于跟踪监视、守候监控录音录像。对于犯罪对象明确,掌握了可能串供,转移赃款赃物的场所,或携款潜逃案犯的落脚点等情况,可以用隐蔽的方式,采用视听技术手段,监控记录,获取证据。对于室内的全黑状态或布满星光、路灯的街道,可采用红外摄像和微光摄像技术。


   用于电话网上布控监听。利用监控车和电子技术秘密监控系统,对重要目标及时上手段,获取监听录音。必要时对犯罪嫌疑人及与案件相关的人员,在公共场所、办公地点、住宅的谈话进行监听,防止串供和隐匿罪证,及时有效的掌握该对象的动向,搜集涉案犯罪的各种信息,证实犯罪。


   利用卫星定位网络监控系统,对犯罪嫌疑人通讯工具进行监控定位,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具体位置。
   利用无线取证系统,侦查人员可以随时随地记录审讯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的音像材料,指挥人员可以随时随地通过该系统观察侦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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