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间接使用
间接使用是指点出证据的来源或已印证的某个情节,促使犯罪嫌疑人供述罪行。“间接使用证据有利于隐蔽讯问人员掌握证据的真实情况,使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掌握证据的情况感到‘心中无数'',使用得好能给犯罪嫌疑人造成很大的心理压
力和强烈的心理反应(紧张感、错觉感等),为策略地使用证据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商业贿赂犯罪隐蔽性的特点决定了证据少、不全面、确证性不强,所以在讯问中间接使用证据,既不易暴露讯问人员掌权证据的情况,又能给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造成强烈的连锁反应,使其意识到犯罪的证据已被掌握,具有较好的隐蔽证据、核实证据的功能与策略意义。例如,2002年2月,根据群众举报,某公安局对某汽车维修站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立案侦查。经查,自2001年以来,该站对来站维修汽车的驾驶员发放联系卡,年底按卡累计金额的5给付驾驶员,通过假身份证开户的银行卡支付驾驶员。至查获时,该站以驾驶员座谈会、经营费用的名义在该维修站会计账目中的“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中列支,累计共支付回扣款六万多元,从中获取违法所得八万元。维修站负责人到案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当讯问人员说出他曾与一名驾驶员因假身份证无法取款引起吵架的事实后,其马上就交代了犯罪事实。同时,间接使用证据的方法也容易被犯罪嫌疑人接受,降低对心理的强烈刺激,避免“顶牛”现象的发生。使用时应注意时机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