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案源渠道不
畅,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不紧,严重影响打击效能
从办案实践看,公安机关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渠道不畅通,存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立案情况与实际犯罪的发生情况不相协调的状况,接报、侦办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不多。究其原因,主要有公安的奖励机制不健全,举报人不愿意向公安机关举报;刑事制裁门槛相对高,被侵权人向行政执法单位报案多,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少;因对鉴定、估值等执法证据的认识不同,行政执法单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少。此外,由于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执法机关双方工作侧重点不同,对案件处理方法也不同,缺乏及时沟通,贻误了破案的最佳时机。比如公安部门在接到工商部门移送的假冒注册商标案件时,由于双方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理解不同。因此对于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和标识的鉴定和涉案物品的估价等应由哪个部门进行鉴定和估值等存在不同看法,造成了办案时间的延误,加上制假者往往在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或一改原先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调查时的说法,或隐匿相关罪证甚至逃匿,使得公安部门很难获得造假者涉嫌犯罪的相关证据,大大增加了案件侦办难度。诸如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效能。
二、加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对策的思考
(一)加大宣传力度,深化思想认识,提高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意识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未来世界的竞争将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在经济迅猛发展的现代社会,保护知识产权既是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竞争秩序有序发展的需要,也是保护科学文明、激励创新的需要,更是有效保护驰名企业著名商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刑法手段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是加强我国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的基本规则和环境条件,也是我国开展外交斗争工作的需要;不仅是我国当前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我国在国际上的国际形象的实际需要,也是履行国际条约应承担的义务。因此,要把宣传工作作为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在加强宣传的广度、力度、深度上下功夫,使各级政府、广大企事业单位、社会大众都能了解、掌握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懂得如何申请和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去维护自身的权益。首先,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知识产权基本知识,及时宣传公安机关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打击处理情况,并选择一些典型案例予以报道,以及充分利用每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公共场所接受群众咨询、举报,解答有关问题,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社会知情面、群众参与度。其次,要深入企事业单位,宣传法律法规,以案说法,加强教育,主动协助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健全管理体制,完善防范机制,防止商业秘密被泄露,提高企事业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第三,作为承担刑事执法职能的司法机关要从长远和维护法制、国家声誉、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改革开放的战略高度,正确认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工作的现实意义,认真履行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工作职责,不断拓宽工作思路,大力强化措施手段,加大刑事处罚力度,严查重处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并长抓不懈,切实提高保护知识产权水平,为国家的知识产权竞争战略发挥保障作用。
(二)因地制宜,多策并举,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
目前,我国采用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一方面,企业或权利人可以依据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民事法律,对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另一方面,由政府采取强制手段,对知识产权进行刑事保护,对情节严重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