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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如何进行税务稽查案件取证思想宣传  ○

3)取证工作必须深入、细致。纳税人实施涉税违法行为后,往往会利用虚假的财务资料,混淆是非,迷惑视听。而在对单位其他的财务、销售、库管人员询问时,由于出于某种考虑,常常只提供有利于本单位的证据,隐匿于己不利的证据。所以,稽查人员不能被表面现象迷惑,必须到企业生产经营一线,深人群众,收集那些不易发现或未被纳入正常财务核算的资料证据,以便查清纳税人是否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申报纳税。

收集证据必须细致,要注意从纳税人生产、销售等环节查找线索,不能放过疑点,决不能走马观花,马虎从事,实践经验证明,如果收集证据不深入、细致,往往会漏掉重要线索和证据,给稽查案件查处工作带来不必要的困难。

(4)取证必须利用现代化科学技术手段。为了准确地查明稽查案件事实,现在应当特别强调运用科学知识和先进的技术设备去发现和固定证据。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已日益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目前,利用科学技术手段从事涉税违法行为的案件时有发生,例如,利用激光照排技术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私刻税务、海关、银行印章,利用科技手段篡改防伪税控设备等等。因此,为了破获涉税违法案件,查清纳税人涉税违法行为,必然要求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去发现和收集证据。同时,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已为稽查人员查明和杜绝涉税违法行为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四、稽查取证时应注意事项

(1)稽查人员在调查取证时,需要取得证据原件的应向当事人外具提取证据通知书及提取证据专用清单;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复印、复制或照相,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和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我单位”字样,并由其签字或押印。

(2)对原始凭证、单据、账簿进行取证时,应完整复印原件,注明什么账簿,并在复印件上由经办人写明“此复印件共计多少页,与原件一致,原件存我单位xx处”并签字,然后由单位加盖公章,并加盖骑缝章。重要证据需做专项询问以固定证据。对账册中的重要数据,应在账册前另附说明,特别是相关数据,应注明“此数据反映我单位某某问题,数字准确,属实”,由具体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主要取证人应签名在前。签字、盖章时要注意位置的合理性,以确保资料装订的完整性。对于摘抄、统计数据,应由被查单位注“此数据摘抄或统计于我单位某某账册,摘抄或统计数字属实”,由具体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在对“视听材料”取证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并符合以下要求:①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②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③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中的规定:“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两人。提供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附有关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

(4)在对“证人证言”取证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①写明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②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或押印等方式证明;③注明出具日期;④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5)对取证票据中已经证实为伪造、变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因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由实施稽查人员依据《鉴定结论》制作《提取证据通知书》及《提取证据专用清单》,同时将上述发票复印件一并送达原单位办理相关手续。若纳税人不慎将已抵扣的伪造、变造发票抵扣联丢失,可提取其记账联。

(6)对取证票据中已经证实为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因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由实施稽查人员制作《提取证据通知书》及《提取证据专用清单》,同时将上述发票复印件一并送达原单位办理相关手续。若纳税人不慎将已抵扣的伪造、变造发票抵扣联丢失,可提取其记账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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