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其是在其罪行被觉察后实施串供、毁证等后说性的反侦查行为,犯罪行为的持续性主要表现在多次贪污、挪用、受贿等犯罪行为中。
(五)职务犯罪性质方面的特点
职务犯罪性质方面的特点,首先,从法律规范方面看,职务犯罪所涉及到的法律规章繁多,从行为性质来看,合法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也常较模糊,不易分辨。以受贿罪为例,既要划分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经济上的不正之风、正当接受馈赠、合法获得报酬等诸情形间的界限,又要辨别其与诈骗罪,贪污罪、徇私舞弊罪等罪的差异。
(六)职务犯罪中涉及的人和物的特点
1.
往往以有任命书、委托书、记录、帐册等文书可查。职务犯罪主体和被害人的身份以及犯罪主体所从事公务的性质等,一般都有文件记录。这些文件,记录就是证明行为人、被害人身份,行为人所从事公务的性质等情况的依据,经济职务犯罪一般要涉及财务帐册,侦查时需检查或鉴定这些文书。
2.
出于贪利动机的职务犯罪一般要涉及赃款赃物。只有犯罪人的贪利动机得到满足,即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非法接受财物后,其占有或接受的财物才成为赃款赃物。在对贪利性职务犯罪的侦查中,应注意追缴作为物证的赃款赃物,以证实犯罪并挽回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经济损失。
3.
职务犯罪中多数知情人与犯罪人有一定的关系。在经济性职务犯罪中,多数知情人是与犯罪人是亲友、同事、情人等关系或是与犯罪人有业务往来的人。在侵权
、渎职职务犯罪中,多数知情人与犯罪人同属一个单位或一个系统的上级、同级、下级和其他与犯罪人有工作联系的人。从总体上看,知情人与犯罪人的上述规定关系虽然有利于侦查时发现证人,但同时也存在着对侦查工作不利的因素,即要从上述知情人口中获得证言有一定的难度,而且侦查人员一旦接触这些知情人便容易触动侦查对象。因此,侦查中既要善于运用有针对性的询问策略以获取真实证言,又要在接触知情人之前注意研究可能知情的人的情况,选择那些与侦查对象关系相对流远或有矛盾的人先行询问,以免走漏消息,惊动侦查对象。
二、职务犯罪侦查取证的特殊性
职务犯罪侦查取证的特殊性是由职务犯罪的基本特点决定的,而研究职务犯罪侦查取证的特殊性意义在于把握职务犯罪取证的规律性,从而为制定犯罪侦查取证策略提供依据。
(一)职务犯罪侦查的过程一般是从人到事的侦查过程,职务犯罪侦查大多数是围绕一定的嫌疑人调查取证而查明其有无犯罪事实的,侦查过程的不同,决定着侦查中各环节的重点所采取的措施、手段的侧重点各不相同。对于从人到事案件的侦查,立案前的初查主要是为了查明嫌疑人有无犯罪而采取的旨在进行审查和调查核实的措施和手段,立案后的侦查取证过程是为了进一步收集证据,以证实立案侦查的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并发现其有无其它犯罪事实。
(二)职务犯罪侦查对象的特殊性。职务犯罪侦查的对象是具有职务犯罪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