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印象,影响了这些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投资的决策。
(四)引发了不公平竞争。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不统一,税收优惠是我国吸引外资的重要手段。但某些外资企业在享受超国民的税收优惠待遇之后,却仍然采取避税手段,逃避纳税义务,造成我们国家税收流失,侵害了我国的税收主权,对国内企业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不利于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
四、对外资企业避税的对策
(一)立法。现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规范是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与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以第85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时至今日,经济形势已经有了很大变化,因此,补充、完善税法就成为当务之急。一是针对外资企业资本弱化的避税行为,税法应明确规定外资企业注册资金中自有资金的比率。二是对于变更厂名、转移厂址、将其主要车间划出,把一个旧厂变成几个新厂,但产品品种及其销售渠道等均没有较大改变的外资企业,只能办理变更登记,不视为新办企业。三是适当缩短外资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二)查账。税务机关对外资企业进行账目检查时,要对外资企业采用的转让定价避税方式进行清理整顿。一是引入总利润原则,以补充独立交易原则的不足;二是明确外资企业全面报告其年度会计报表、所得税申报表及与其当年有业务往来的关联企业有关情况的义务;三是规定纳税人的举证责任;四是按照征管法相关处罚条款对涉及逃税行为进行处罚。
(三)规范。规范地方政府的行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是地方政府政绩的重要展示,地方经济的发展与繁荣需要扩大投资规模,需要技术更新、管理提高、制度创新。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也会推出各种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而跨国公司在此投资,也想通过该地方的市场运营,赚取更多的利润,获得更丰厚的回报。两者相互作用,可以为某一地方带来短期的繁荣,却不能维持地方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从全局来讲更是有害无利。因此,必须对地方政府给予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进行规范。
(四)协调。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应加强国际间的反避税合作。应对国际税收决策、立法、司法管理以及税收协定的情报交换的国际税收统一管理。二应设立“反避税监控中心”,负责监控各地跨国公司的交易行为;三要在各基层局组织一部分专门的反避税人才,负责反避税行为的具体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