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政策性金融机制的多元化不足。农户不仅需求政策性信贷融资,而且也需要政策性保险和政策性担保机制。而目前中国农村金融市场虽然存在统一的政策性信贷融资机制,但极不完善,并且政策性信贷融资机制的结构也不合理。政策性保险和政策性担保机制,仅仅在部分地区存在,且运作机制也亟待完善。
四、推进农村金融机构多元化的策略
1.农村金融机构的多元化,不能单独完成,需要与中国金融业发展的整体战略步骤协调一致推进。
2.农村金融机构多元化,必须是需求导向性的,需要考虑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农村金融需求,主要存在五个方面的特点:(1)需求主体是分散与集中并存的,而更多的是较为分散的。(2)单个主体的需求量参差不齐,有大有小,而更多的是小规模金融服务需求。(3)较多的需求是属于非有效的市场需求,难以通过市场化和商业化的金融供给手段而得到满足;特别是新农村建设时期,农村村镇和社区范围内的较多投资需求,如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良田改造、“四通工程”等大额中长期投入需求,缺乏产权明晰的经营主体,并且难以实现稳定的收入来源,因而缺乏有效的承贷载体,难以得到商业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4)需求种类的多样性。(5)农户和农村微小型企业,需求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最需要的、也是最缺乏的是信贷融资服务的供给。
因此,农村金融机构的多元化,需要从多种产权形式、多种组织形式、正规与非正规、银行与非银行、商业性与政策性和合作金融机构、大型金融机构与小型金融机构等多角度、全方位推进。
3.推进农村金融机构多元化,需要发挥政府的作用,但是,政府的作用,不在于要亲自禁止或直接参与组建新的金融组织机构,而在于在有利于产权保护的基础上,给予经济主体充分的选择权利的自由,制定合理的制度框架,确立有效、公平竞争的规则。
4.推进农村金融机构多元化的具体措施是多种多样的。就中国农村金融组织多样化的现状和农村金融市场需求特征,笔者也认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机构准入的思路,不过,推进农村金融机构的多元化,要真正形成基于竞争效率的农村金融业组织结构,较多方面仍然值得进一步探索。
《意见》对资本金的准入界定、进入形式的界定是合理的,对于农村地区银行业结构改进推动意义显著。但是,《意见》对现有银行业机构的参与过分依赖,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必要性的角度考虑,“应有xxxx以上(含xxxx)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单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以及如果只有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才能“可以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必将限制县(市)村镇银行、乡(镇)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的投资者来源,仍然是在一定程度上对市场形成垄断,仍然没有为所有经济主体提供一种可以自由选择的机会。《意见》中关于村和乡镇一级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的界定,更具有实际意义。
5.农村金融机构多元化的可持续性存在,需要一些配套的制度和机制保障。(1)完善的法律法规;(2)健全的存款保险制度;(3)完善的监管机制;(4)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健康的信用文化,健全的金融需求主体的金融消费意识。例如,需要有《合作金融法》,并需要出台一定的措施和办法,鼓励正常范围(符合资金供求规律)的民间金融活动,扼制非法的金融活动(如金融诈骗等)。
主要参考文献
1.何广文,2004,中国农村经济金融转型与金融机构多元化,《中国农村观察》第2期,p12-20.
2.berger,allenandgregoryudall.1996.“universalbankingandthefutureofsmallbusinesslending”insaunders,anthonyandwalters,ingo.1996.universalbanking:financialsystemdesignreconsidered.ir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