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的保障措施。这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凡是较重要的提名,都应公布提名人、提名理由、提名人与被提名人的关系及被提名人的简历及政绩。一些领导人的秘书及亲朋好友的提拔,本来都是“首长”的提名或授意,但都统统以“组织提名”的面目出现,从而有意无意地规避了“首长”的责任与风险,也有欺哄舆论及公众之嫌,甚不合理。现在对一些被提名者的“公示”,内容十分简单,关键信息(包括提名情况)不明,使人难以判断,很难达到“公示”的目的,亟待改革。其二,需要建立严格的提名及推荐责任追究制。这是提名者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必然要求,也是约束提名者行为的重要保障。在古代尚有“推荐不当必自损”的制度安排及许多范例,在现代不少法治国家也时有因为提名推荐出现重大失误而导致内阁信任危机、首脑请罪请辞的事情,很值得重视和借鉴。现在一些由领导机关、领导干部提名的人选,甫一上任,便腐败毕露、问题丛生,但几乎从未认真追究过这些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这既表现出一些人政治道德的缺失,也反映出由于提名不公开而导致的公众监督的困境。改变这种状况,需要自上而下地建立提名推荐公开及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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