庶民同罪”,充其量不过是欺人自欺的遮羞布。
在传统宗法专制吏治制度中,看不到民意对官僚政治的制约。因此,只有当整个官僚集团的腐败行为超出民众承受能力时,民众便揭竿而起,铤而走险,推翻整个权力集团,建立同样结构的吏治体制,然后再经历同样的历史循环。王朝虽有更迭,其制度结构却没有本质的变化。近代以前的一部中国历史,其实就是一部王朝更迭史;在这部王朝更迭史中,人们惟见兴衰治乱,却看不到制度上脱胎换骨的更新。所以,这部历史演示给人们的,是一幕幕成败兴亡的悲喜剧。然而,在这似乎永无休止的业力轮回的悲喜剧舞台上,角色虽有变化,但处于官僚体制之外被当作道具使用和折腾的芸芸众生,对这个相同结构的吏治体制从来没有任何制约力量。
传统吏治文化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障碍
从根本上,传统吏治文化在预防和治理腐败方面是没有成功的经验可借鉴的。不惟如此,它的许多观念还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障碍。
第一,传统吏治文化的前提是“性善论”,它强调“人之初,性本善”,一厢情愿地相信帝王“禅让”和“大公无私”的美德,天真地相信君王趋向“仁政”的自觉性,对人性恶质的存在视而不见,从未提出“如果执权柄者怙恶不悛怎么办。”这种法治制度不可或缺的前提设问,从未正视官场对人性恶质膨胀的催化作用,其结果是限制君王恶性滋长的约束机制无法形成,暴政一旦形成,民众束手无策,无法求助于制度的保障,除了暴力行动别无选择。由于从未出现类似西方基督教文化背景中的“原罪论”,中国传统吏治文化缺少西方社会中作为民众共识的以人性恶为前提的“权力意味着腐败”、“绝对的权力意味着绝对腐败”的法制伦理前提。
第二,“性善论”与家国同构思想,使传统吏治伦理充满家族伦理观念,“青天老爷”、“父母官”等观念成为根深蒂固的为官意识。在具体实践中,各级官吏逐渐将自己视为法律的化身,而不是与民众一样服从法律的个体。这种为官意识成为官员特权思想的潜在意识前提。法律统治下“人人平等”的公民观念,在各级官僚那里很难被接受。
第三,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传统吏治政治中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现实,使他们以统治集团享有特权为理所当然,从来不敢设想自己是与官僚集团成员享有同等权利的“公民”。在他们的思想中,没有公民社会不可缺少的“权利观念”,只有“明君”、“青天”和“臣民”意识,现代法制社会必不可少的“公民意识”始终无法形成。中国老百姓对官员的畏惧源自“臣民”观念。
传统吏治制度具有的宗法专制特性以及它所造就的“臣民”心态,决定了它不可能为今日的反腐败提供实质性的借鉴。如果传统官僚政治及其文化真能为历代统治者提供跳出治乱兴衰循环圈的良策妙方,那么中国历史早就不会有王朝更迭了;如果传统旧制度真的具备脱胎换骨、自我更新的机制,那么近代中国的仁人志士以生命为代价、前赴后继去进行的以颠覆旧体制为目标的革命活动,就完全没有意义了。说到底,宗法专制官僚体制本身的缺陷乃是政治腐败的根源。如果说“从传统文化中借鉴反腐败经验”这个命题还有价值的话,那么也是在否定意义上,即:根治今日的腐败,绝不能走传统吏治的老路;要从传统吏治文化中找到跳出治乱兴衰循环圈的经验,无异于向一个行将就木的野郎中寻求长生不老术。今日中国的官场腐败案屡屡发生的整体背景,是中国社会由传统体制向现代体制的转变:在这个转变过程中,传统旧体制的遗留毒素未能完全铲除,现代民主体制未能完全确立和正常运转,这才是官场腐败的症结。因此,根治目下汹涌而来的官场腐败,最需要也最有效的捷径,不是走回头路,向“文武周孔”那里取经,而是要向前看,认真研究和借鉴已经完成由传统向现代转变的先进国家的吏治经验,为我所用。如果回过头去到传统文化中去寻讨所谓“灵丹妙方”,其情形无异于缘木而求鱼,也很像一个人幻想自己可以提着头发脱离地面,飞向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