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违反规定就没有充分的依据;二是没有专门的责任追究的规定,则追究责任应追究到何种程度缺乏依据。
三、对工程款支付行为加强监督的对策
如何加强对工程款支付行为的监督?笔者认为主要应从完善制度着手,并强化责任追究,以进一步规范支付行为,合理限制工程款支付权力。
1、建立并严格落实资金到位情况审查制度。
资金到位情况和来源情况会直接影响工程款的支付。应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取得符合规定的资金到位情况审查证明,方可实施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实行审查制度有利于监督部门掌握资金情况,加强监督,防止以后建设单位有意以资金不到位为借口拖延支付期限。
2、实行后续资金及时到位责任制。
对建设工程资金未全部到位的,建设单位必须在招标前就明确后续资金的来源,并由单位负责人出具后续资金及时到位保证书,保证后续资金及时到位。实行后续资金及时到位责任制,一方面可以增强单位负责人保证后续资金及时到位的责任心,另一方面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脱离实际、硬上项目做政绩工程、面子工程的行为发生。
3、实行工程款代管制,使工程款与建设单位相分离。
要在工程招投标前就将工程资金与建设单位相分离,由财政部门或相应的会计集中核算中心代管,从一开始就防止工程资金与建设单位财务资金混淆不清。实行工程款代管制,使工程资金到位情况、支付情况一目了然,可以有效防止发生挪用挤占的行为。
4、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日期应是确定的,具有可监督性。
合同是工程款支付行为的主要依据,要尽量减少合同中的机动因素,以限制工程款支付行为的随意性。所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日期必须是确定的。支付工程款主要分两种,一是预付工程款,二是完工结算后支付。不管预付还是完工结算后支付,合同中的支付日期都就应是确定的,包括两方面,一是支付日期是确定的;二是到了支付日期应支付多少金额是确定的。这样才具有可监督性,是否拖延支付或提前支付才有据可循。
5、明确支付条件,规范支付行为。
要防止不该支付时支付或预付,应该支付、预付时却不支付、预付的行为发生,就必须对怎样的条件下可以支付工程款、应该支付工程款都加以明确、细化。主要是对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加以明确,如工程进度审计证明、工程质量证明等。
6、建立重要信息向纪检监察机关告知或备查制度
如果纪检监察机关不能及时掌握有关工程的重要信息,就无法对工程款支付行为实施有力的监督。要求重要信息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查,一是对资金到位情况和后续资金来源情况,包括有关部门的证明,特别是后续资金及时到位保证书进行备查;二是对工程款支付合同进行备查,以便在支付行为发生时检查是否符合支付合同的约定;三是每次支付行为发生后,建设单位应将支付情况告知纪检监察机关并将有关支付条件的证明材料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查。
7、严格执行转账支付制度,杜绝现金支付行为。
目前仍然存在部分用现金支付工程款的行为,不利于预防腐败,一定要杜绝现金支付行为。
8、完善责任追究办法,强化责任追究。
一是要进一步明确责任追究对象,要把掌握工程款支付决定权的人特别是建设单位一把手列为责任追究的重点对象。二是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对违反规定的,不管是否产生损失都应追究党纪或政纪责任。三是明确追究程度,对违反规定导致了损失的则应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