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对监督者。将严格的监督贯穿于产权交易的全过程,推进产权交易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堵塞各种漏洞,建立起上下联动、部门互动的制约机制。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认真审核把关,形成监督合力。
市场监管机构应建立和完善举报人制度,拓宽监管渠道,动用社会力量形成防治商业贿赂的环境和氛围。在监督的基础上,应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瞒报、虚报资产的经营者,对弄虚作假、作虚假评估报告的中介机构和责任人,对徇私舞弊的评标人,对未按规定严格把关的责任人都要严肃查处,将责任追究落实到国有产权交易的各个环节。
治理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的商业贿赂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严格执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治理产权交易中商业贿赂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并逐步建立更加完善和严密的产权交易监管制度,以构建严防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商业贿赂行为的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