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职工为本是工会维权的基本点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工会不仅代表会员而且还代表非会员职工的利益。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和稳定劳动关系,是以企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为目的的。劳动者利益的获得,最终要靠企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工会在代表劳动者利益的同时,还必须考虑到企业的利益。在中国,工会维护是双维护,是以职工为本,在改革发展参与帮扶中主动依法科学维护。在保障劳动者利益、促进劳动者自身发展的同时,也要保障企业和国家的利益,并促进企业、国家和社会利益共同发展。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是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的。2001年的《工会法》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首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表明了工会维权的主要对象是职工。由于企业用人自主权的不断扩大,职工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需要工会发挥作用,工会应当主动维权。其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工会双维护的特点。因为全国人民总体利益是各部分国民利益的总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由它授权的机构制定出来的各项法律,就是不同部分的国民利益协调的产物,代表了全体国民的意志。因此,只要职工的权益是合法的,就不会违背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的“法”字,就是工会双维护的结合点,工会应当依法维权。再次,“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是因为工会是我国一个重要的社会团体,工会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仍有必要提倡。但工会在处理双维护的关系时,其重点和出发点应是“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这也是党对工会的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中要求各级党组织“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维护各自所代表的群众的具体利益”。这就对工会科学维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制度下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的群众组织,我国工会会员人数已达1亿多人,是一个组织庞大的实体。但我们的维权还存在问题,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我们有相当一部分职工尤其是进城务工人员还没有组织起来,工会维权还不到位,尤其是基层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上插不上手,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在地方等高层工会,调查研究少,参与力度不够,有工会行政化的倾向。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切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切实履行工会的基本职责,在改革、发展、参与、帮扶的过程中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这是当前最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