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劳动者有获
得物质保障的权利,同时拥有民主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主要应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知情权”。无论是何种所有制企业,劳动者都有对企业制定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和重要规章制度等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问题的知情权。二是“共决权”。对职工工资、工时、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安全生产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劳动者拥有与企业经营者共决的权利。这既是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职工经济权利,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和法律保障。
3.关于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的关系。中国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当务之急,是要最大限度地把全体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这样,维护职工基本权益才有基础和保障。鉴于目前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大多数是从农村进入工厂的农民工,流动、分散、自我保护意识差,缺乏组织起来保护自身利益的能力和经验。加之一些经营管理者民主法制意识较差。因此,可以通过立法规定,任何类型的企业职工都应是工会会员。
4.关于职工(代表)大会作用的发挥。由于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职工(代表)大会应更多地在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通过集体合同制度使职代会的职权和内容更加充实,以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通过职代会等形式又能为集体合同的履行打下坚实的基础,提供保证与支持。这使这两个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和手段,优势互补,相互促进。
总之,我国在对所有制结构战略性调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必须同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工作。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既要继承传统,又要不断创新、积极探索、大胆实践适合我国国情的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新的运作方式,只要有利于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什么形式都可以利用,但都必须通过建立相应的制度,保证职工经济利益和民主政治权利的落实,而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非公有制企业进行职工民主管理是最基本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