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局面。一是尽快出台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办法,对社会救助基金资金来源、资金使用、管理方式等予以明确规定;二是强化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措施,科学设定保险数额,明确保险公司义务和责任,强化参加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强制性,对不参加保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采取必要地限制措施,以增强机动车拥有人参加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自觉性。鉴于目前保险公司属垄断行业,理赔难问题比较突出的实际,可以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改为社会救助基金会费,由机动车拥有人以会费的形式由车行、运输单位或车辆管理部门代收代管,一方面解决社会救助资金来源,一方面增强了事故处理中理赔的灵活性;三是对医疗机构救治伤员的义务和责任予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加强对救治工作的监督,对救治伤员不及时,不予救治、有意抬高救治费用的医院或医务人员予以必要的处罚;四是对法院调解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予以法的规定,对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予以进一步明确,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受害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法律支持,尽量提供放便。
(三)抓“调处”,设法提高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效率和质量。调查侦破和调解处理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两个主要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失误都有可能引起当事人和受害人家属的上访。当前,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存在报警不及时、接处警不力和调解处理效率低质量不高的现象,一些信访案件就是因为事故发生后处理不及时或办案民警责任心不强、调查工作不实不细、调处质量不高而造成。因此,要设法提高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效率和质量。一要积极探索和改进事故处理的方法。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类型,可以将事故处理工作分为一般处置、专门处置、重点处置三大类。对轻微、一般事故可进行一般处置,对重大事故进行专门处置,对特大交通事故进行重点处置。对轻微、一般事故可以由路面民警或辖区民警进行处理,对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可按照先期处置、立案调查、善后处理的程序进行。对重特大事故,可由辖区民警先期到达进行现场保护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待事故处理专业人员到达后进行专门调查处理,特大案件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重点处理,最大限度排除不稳定因素。可以将轻微、一般事故处理权限下放中队;二要建立完善事故处理办案责任制度和责任倒查制度,强化事故处理人员的责任心;三要加强对事故处理人员培训,提高能力素质和调处事故的水平,要求事故处理人员不但要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技术手段,还要学会做群众思想工作;四是建立和完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信访问题的工作机制,强化各级领导的责任,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局面,彻底改变一级推一级,层层下压,推诿扯皮的不良作风。
综上所述,预防和解决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信访事件的根本在于我们交警业务的各个基础环节,从车辆与驾驶人的管理到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最后落实到我们每个交通民警的综合业务素质,甚至包括调处事故过程中对于当事人心理的把握,真正做到既客观公正,合乎法规,又能够被当事双方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