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了,在遇有醉酒者袭警等情形的,公安机关大可不必产生畏难情绪,人性化执法并不意味着对违法犯罪的纵容。
二是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法规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约束虽说是对处于醉酒状态的违法嫌疑人采取的一种保护性措施,但它既非行政处罚种类,也不是行政强制措施,它只是公安机关为了预防和避免醉酒的违法嫌疑人对本人造成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造成威胁而对其采取的临时性保护手段。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进行约束,只有对于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才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对其进行约束,控制其身体或者行为。如果醉酒人虽然处于醉酒状态,但只是沉睡不醒或者骂两句,没有自伤或者伤人、损害公私财物的动作,一般就不要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约束,否则就违背了约束的宗旨。在对醉酒人进行约束时,无论其行为举止如何,均不能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三是在处置过程中应加强取证工作。由于醉酒人往往在民警处置前有的就因行为失控造成了自己身体的伤害,而其在酒醒后对自己的行为往往又记忆不清,有的醉酒者醒后就会将自身伤害责怪于民警,造成公安机关工作被动。因此,公安机关应提高取证意识,在现场处置时最好能使用数码相机、摄像机固定证据,在约束时应利用值班室等部位监控设施将约束过程进行全部监控记录。对于暴力抗法甚至袭警的醉酒人员,应进行酒精鉴定,形成书面证据,增加执法依据。
四是在对醉酒者约束过程中,应当注意监护。公安机关在对举止失控的醉酒者采取约束措施后,应当加强对其的监护工作。首先应尽最大可能在第一时间查清醉酒者身份,并通知其家属至现场,对于因条件限制等原因不宜较长时间对醉酒者约束的,在不影响对案件调处的情况下,可通知其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待酒醒后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一时无法查清身份或通知不到家属的,民警必须对被约束者进行全程监护,发现其昏迷等异常、紧急情况,应及时送至医院救治,一旦确认其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
五是大力开展技能练兵。大练兵的开展,民警们的身体素质和处置复杂现场的技能有了明显的增强。但对于醉酒者的现场处理,不但要有体能,更要有专业的技能,因此平时应增强民警对于擒敌技能和抓捕技战术的培训,进行模拟对抗,平时多流汗,战时少流血。良好的身体素质配合简单实用的抓捕技能将大大提高抓捕率,同时减少己方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