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策建议
一、应尽快明确政务中心在政府机构中的法律地位,确保运行的合法性。尽管我们有部分省、市区的政务中心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法律地位问题,已不是影响政务中心运行的主要问题,但从国家层面,还存在一个法律地位问题,请专家、学者们,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呼吁国家尽快解决这一问题,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创新,由地方行为,变为国家的改革行为。
二、如果通过总结和论证认为,政务中心在建设服务型政务方面具有可行性,请国家应尽快加以推广,促进经济落后地区,认识模糊的地方,学习借鉴成功省市区的经验,以此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在体制上全国衔接,框架一致,把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引向深入。
三、国家应统一政务服务中心的名称,避免目前这种名称五花八门,功能差异较大,服务不到位的状况,使政务服务中心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应有贡献。
四、规范运行方式,充分发挥政务中心,在建设服务型政府方面的作用。从发展水平看,全国差异较大,在简化审批程序方面,也不尽如人意,政务中心还不是实际意义上的审批服务机构,因为有些审批项目仍需到原单位审批,这种情况在全国有一定的普遍性,。
这说明政务中心的建设和规范管理,还需要一个过程,需要中央给予极大的关注,在总结地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加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