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注意交通安全义务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这里的过失,是关于当事人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否定性评价。
三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把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分为五种,即: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行政规章只所以这样划分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估计有这样几点原因。
第一,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只有一个,而且不可分割。一起交通事故,只有一个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而且这个事实是不可分割的,不能说这一部分是这起交通事故,那一部分又是另一起交通事故。而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又是为一起交通事故发生承担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理应将一起交通事故的责任确定为一个整体责任。
第二,除单方责任事故外,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单独行为的客观联系共同致成。而且这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在主观上没有共同过错。既然交通事故是由于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行为共同致成,那么致成交通事故的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都应当为交通事故发生承担责任。既然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在主观上没有共同过错,在客观上每个人的行为又都是单独行为,那么每一方当事人只能为自己一方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且单方责任事故也可以依照这个原理划分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
第三,在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只有一个,承担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当事人有两方或两方以上,而且他们中每一方当事人又只能为自己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两方或两方以上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考虑单方事故也可依此原理划分的情况,又规定“一方当事人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这样划分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就是要把一起交通事故的责任作为一个整体,把每方当事人责任作为整体当中的一部分,按照每方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把每方当事人责任在整个交通事故责任当中的具体范围确定出来。
从以上几点看,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外延的表述可以是:在交通事故只有一个,造成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数个,而且每方当事人只能为自己一方的行为负责的情况下,依照每方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的每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过失的具体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