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照相基本要求和技能的理解、掌握等,都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对民警的教育和训练。基层事故处理部门缺乏应有的提取、固定痕迹物证的器材装备,照明设备、微量物证提取、固定器材或用具等等,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缺乏、损坏、老化、器材功能不全等不能满足勘查工作需要的情况。
2.2.3、事故现场访问中,当事人及家属的阻挠、现场目击证人的冷漠、惧怕心理,使证据超过时效导致灭失。对涉嫌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交通事故当事人,第一时间查证其违法行为,对事故成因及认定至关重要。当事人酒后肇事或者行为失控,或者酒后肇事逃离,当事人家属不理智,阻挠取证工作正常进行,导致证据灭失。
2.2.4、出警不及时,延误了时机,或者现场保护措施不利,遭到人为或自然的破坏,导致现场证据灭失。
3、防止现场证据灭失的措施
交通事故现场证据来源于现场勘查和现场访问,抓住了这两点,就是抓住了现场证据收集的源头。为防止现场证据的灭失应采取以下措施。
3.1、加强事故处理民警的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办案民警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特别是提高对事故现场痕迹物证的发现提取、分析鉴别能力,切实提高对事故现场证据重要性的认识。培养事故处理民警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和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
3.2、加快科技强警步伐,配备必要的现场勘查器材,运用科学手段和方法,采用先进技术获取直接证据,保证证据的客观、及时、合法、有效,以免丧失取得证据的时机。在现场证据确实的情况下,可以做到“零口供”确定交通事故事实,分析事故成因,认定事故责任。
3.3、现场勘查要做到及时、全面、客观、合法。首先要做到出警及时。到达现场后采取措施保护好现场,可在中心现场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移动车辆物品时标记位置;遇有恶劣天气遮盖尸体、痕迹和物品;维护现场秩序,疏导交通;监护肇事人等。现场勘查要全面细致,发现、固定、提取现场痕迹物证;客观地记录现场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再现事故发生经过。
3.4、在现场取得当事人(见证人)的第一份询问笔录。人有易变性和利己性。事故发生后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心理变化。一般要经历空白期、回忆期、推脱期、固执期这么几个阶段。事故刚发生后,在现场上当事人思维还处在空白期和回忆期,还来不及编造推脱责任的谎言,这是询问(讯问)的最佳时期。同时趁现场见证人还没有离去、记忆犹新的大好时机,进行现场访问,取得第一手材料。这时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是客观真实的,比较可靠,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最有价值。
3.5、认真贯彻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加强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力度。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的规定,提高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的举报积极性。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争取群众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