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管理系统的衔接、互用。
(三)规范“电子警察”执法过程
目前,各地陆续出台了一些“电子警察”执法规范。如×××市交管部门专门出台并公布了《非现场执法规范》,要求交警部门所属技术部门每季度要对未接受处理的驾驶人情况进行清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执勤大队和车辆管理所,并再次向驾驶人发布信息或告知。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机动车检验和驾驶证审验时,必须先核实有无违法行为、未接受处理等情况,并口头或书面告知驾驶人先到违法行为发生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后,再办理上述相关事宜。交警部门采取非现场方式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无特殊情况,两年内未向驾驶人告知的,交警部门不再对此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同时,乌市各交警执勤大队对违反本《规范》规定,不履行通知、告知义务或者不及时处理违法行为的,将依照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考核规定,对责任人予以责任认定和处理。驾驶人对电子技术监控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到违法行为发生地执勤大队查询并接受处理。×××交通管理局也出台了一个规定,要求同一道路上两个测速点(包括固定和流动)距离不能短于三公里,同一大队管辖下的两个测速点的间隔不能少于六公里。此外,该规定还要求各交通部门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发出处罚通知书,方便司机尽快接受处理。在全国统一的执法规范没有出台前,我们应充分借签这些规定,抓住当前存在的问题,从取证、处罚、告知、复议几个环节入手,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电子警察”执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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