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标语、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利用正反典型,实行以案说法,有针对性地宣传各种法规和政策,使群众提高法制意识,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自身利益。
3、开展专项调处活动。针对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应分类施策,乡镇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要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充实工作人员,提高依法调解的能力,发挥司法、国土、民政等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针对不同纠纷的成因、特点,制定调解方案,提高大调解的综合效应。通过调处各类民间纠纷及热点、难点问题,将矛盾引向依法解决的轨道。
4、理顺乡镇司法所管理体制。为进一步规范司法所管理,发挥基层司法所作用,各乡镇司法所应直接归县司法局领导,把工资、人事等关系直接归口司法局。各司法所要配足专门工作人员,各乡镇主管政法副职及司法所长,要把主要精力集中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上,力争把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5、加强村级调解组织建设。要进一步发挥好人民调解的“第一防线”作用,完善各级调解组织建设。要挑选一些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群众威信高、责任心强的同志任调解干部。在此基础上,健全组织网络,增强调解的方法性、艺术性,提高工作质量。调解过程中,要坚持依法调解,同时还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纠纷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调解决定。
6、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矛盾纠纷发生地的责任,使各级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真正发挥作用。要明确各单位、各乡镇“一把手”为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负总责;村委会为第二责任人,对本村的矛盾排查调处工作负专责;调处小组为第三责任人,对本小组矛盾纠纷具体负责。对责任心差、作风浮夸、敷衍了事、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从而有效调动其工作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