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加强相关机制建设。要按照《水法》的规定建立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健全以水资源费为基础、水资源有偿使用为核心的用水总量控制、取水许可、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等制度,加大水费征收力度,适时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水资源费要计入供水企业成本,实行价内征收。运用价格杠杆调整用水结构,引导水资源的合理配置;要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根据市场供求关系、产业调整方向、用户承受能力和供水成本,合理核定基本水价。非农业用水价格要尽快调整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水平。深化农业水费制度和供水管理制度改革,建立供水成本约束机制,规范供水经营管理行为,切实减轻农民水费负担。城市供水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促进管理”的原则,按照居民用水保本微利、公用水适当利润、高消费用水合理利润的尺度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建立多层次供水价格体系,加快推进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努力发挥市场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要建立节水投入机制。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进一步拓宽节水治污投融资渠道,引导企业和公众加大节水治污投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节水治污产业开发;要建立水权交易制度。提高全社会的水商品意识,培育和发展水市场。逐步建立符合省情的水权交易制度与交易规则,规范交易行为。
第八,加强节水工程建设。要建设水资源监测和取(用)水计量设施系统。“十一五”期间,各级政府要组织完成市级水量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实现监测数据的自动采集、传输、处理和预报。在重点大中型灌区建设输水自动监控网络,对大中型工业企业和城市供水企业的取水实行远程实时监控。加快城市水资源实时监控与管理系统建设;建设生产、生活节水工程。推进农业节水工程建设,实施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和渠系配套工程、节水灌溉示范工程、农业综合开发节水示范工程、集雨节灌工程;加快火电、石油化工、造纸、冶金、纺织、建材、医药、粮食深加工等高耗水、高污染工业企业的节水技术改造,推广节水工艺,提高循环用水能力。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技术改造,集中资金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完成3—xxxx省内大中城市供水管网改造,降低管网渗、漏、损,提高输配水效率和供水效益;建设污水回用工程。大力开展污水的综合利用,推进中水利用工程建设,建立包括企业和城市在内的污水收集、处理和回用管网系统,促进污水资源化;各地在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时,要将污水处理再生利用作为缓解城市缺水的重要措施。加快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保证水域使用功能。“十五”期间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必须保证充分发挥作用;建设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全面实施泡湖湿地与地下水保护行动,限制开采地下水,倡导合理利用雨洪资源,采取人工回灌、建设替代水源等工程措施,综合治理湿地缺水、污水与地下水超采区,恢复生态湿地及地下水的良性循环;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推进湿地、城市河道等环境整治,改善湿地、城市水域功能。
三、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组织领导
节水工作涉及全社会的方方面面,不是哪个部门能够独立完成的,各级政府要组建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为抓好全社会的节约用水工作提供组织保障。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按照职责权限将建设任务分解到各个职能部门,真正做到组织、任务、措施、投入到位。要把节水型社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的同时,加大地方配套资金筹措力度,确保各级政府用于节水型社会建设支出与总体支出的同步增长。要加快利用市场机制筹措资金的步伐,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城镇供水、节水灌溉、中小型水电、污水处理等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加速培育、发展节水产业。要加大对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和安装节水计量设施的支持力度。要抓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