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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上思想宣传  ○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第三十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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