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道德依靠个人的自觉和社会舆论来维系。在利益关系和价值观念多样化的条件下,仅仅依靠良心和舆论不足以防止违背道德的行为发生。在道德体系中,有一些道德是最低限度的义务,它们能否得到普遍遵守,意味着社会基本秩序能否维持。对这些道德义务,应当使之上升为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从这种意义上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我国宪法在总纲中规定,公民必须“尊重社会公德”;《民法通则》也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这就是把尊重社会公德确认为法律原则。
第三,积极营造有利于扶正祛邪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利用行政、舆论、教育等手段,发挥大众传媒、文学艺术等对道德建设的特殊渗透力和影响力,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塑造美好心灵,倡导科学精神,激励人们积极向上,追求真善美,抵制假恶丑。要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满腔热情地宣传在创建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反映新时期道德要求的新事物、新典型,讴歌人民群众的良好道德风貌。开展积极的舆论监督,批评背离社会主义道德的错误言行和丑恶现象。
第四,发挥广大党员干部在道德建设中的表率作用。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党员领导干部的一言一行对广大群众的影响很大,在推进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任何时候都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身体力行社会主义道德和共产主义道德,以德修身,以德服众,以德行政,发挥道德示范的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高尚的人格力量影响和带动广大群众。(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