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协会终止及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协会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批准吸收新会员,批准会员退会,决定会员除名;
(六)聘请本协会名誉会长;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负责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和表彰活动;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主持工作的副会长召集;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中的(一)、(三)、(五)、(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