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十本条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经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如不能到会可采取通讯联系),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组织本会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理日常工作;
(二)负责组织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定的具体事项;
(三)为企业做好具体服务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资;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标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