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8年英国创造了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其主要任务是发展和开发个人创造发明,支持创造发明的研究工作,管理专利权。1973年工党政府就成立了国家的风险投资机构“国家企业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进行地区工业投资,为小企业提供贷款和分析研究高新技术领域发展的投资问题。到1981年,英国国家企业委员会与国家风险投资公司合并,成立了英国技术协会(btg),专门进行风险投资和有关协调工作。它在英国风险投资业中异常活跃。到1984年,该协会已先后对43xxxx公司进行了高达2.26亿英镑的风险投资。英国的主要金融机构也踊跃参与风险投资活动。例如,工商金融公司(icfc),于1945年成立,英国国家银行占1xxxx的股份发,其余在部分属私人银行,它是世界上最在的投资公司之一。截止1985年,该公司投资总额已达6亿英镑,投资企业400xxxx。工商金融公司下设风险投资部,主要是支持高技术领域中的风险企业,为其提供资金和咨询服务。
开拓二板证券交易市场。这项政策对英国的风险投资产生了重要影响。1980年伦敦开设了一个非正式的证券交易市场(usm),该市场开业以来的经营情况始终较好,到1984年6月,已有25xxxx企业开价销售证券,参加交易的企业总资本已达数十亿英镑。除此之外,英国其他地区的场外交易也十分活跃。1984年大约有十几家公司提供场外交易服务,约15xxxx企业从场外交易市场获得了经5.2亿英镑的资金。
另外,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于1995年6月19日建立了aim(替代投资市场,alternativeinvestmentmarket),它是专门为小规模、新成立和成长型公司服务的市场。aim成立之初,只有1xxxx公司,到1997年3月达到26xxxx,市值93亿美元,大大促进了英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三、参与型:日本
由于历史的原因,再加上金融业在经济中的中流砥柱作用,日本的许多行业都有政府和大财团的身影,风险投资业也是如此。1963年,日本政府模仿美国的中小企业投资法,制定了《日本小型企业投资法》。之后,日本政府和金融界提供了很多扶持和资金支持,并且参与其中。
政府的扶持措施。政府在东京、大阪和名古屋三个主要工业区各设置了一家资助性的投资公司“财团法人中小企业投资会社”,基主要任务是购买新创立的风险企业的股票和可兑换债券,并为新创立的风险企业提供28种经济难题的咨询服务,建立“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工商会金融公库”等,为一般中小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建立日本式的认股选择权制度;鼓励银行开展“智慧财产权”为担保的融资业务;协助大学与风险投资企业共同举办技术交流会,协助资讯、通讯业的技术开发和风险投资,促进生物技术、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新产业和培育;积极改革股票场外交易市场,扩大有潜力的中小型科技公司向
大众募集资金的能力。
政府的资金和担保支持。1975年,通产省设“研究开发型企业培育中心”,为风险企业向金融机构的贷款提供债务担保,担保比例为8xxxx;国家出资400-500亿日元设立中小企业事业集团,对都、道、府、县政府提供10年期无息融资,支援设立风险投资企业财团;由此提供低息贷款,以供股份认购或债务保证;都、道、府、县设立风险投资支援财团;设立风险投资支援人才确保助成基金,资助风险投资企业录用必要专业人才的薪资。
银行的资金支持。设立无担保特别融资制度;扩大对于风险投资企业的直接投资;银行成立企业经营支援室,发掘风险投资企业并提供经营支援;银行与附属的风险投资公司设立投资事业组合;开办“风险投资企业应收账款信托”,协助风险投资企业解决短期资金周转问题;地方银行、信用合作社等也积极发展支援风险投资的业务。
评价:短期有效,长期不利。日本政府和银行的以上的做法无疑对于日本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起到不少的推动作用,但长远来看,政府和银行的大力介入又会造成弊端。除了国家命脉产业,政府是不适宜参加实业经营的,更何况是风险较大的风险投资业,而且从美国的风险投资业发展历程中可以证明,政府设立风险投资担保是短视的,其后的资金纠纷和项目亏损给政府找了不少麻烦。同时,银行过多的参与,不但使得日本金融界介入实业的状况加剧,从而加深了金融风险,而且由于银行的谨慎惯例,初创期企业很难得到投资,降低了日本风险投资业的创新能力,再加上政府对科技研究倾斜力度不够,日本的风险投资业及其产品一直处于模仿阶段。
&n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