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者的补偿明显高于前者。不同的企业用地,常常补偿标准也不同,出现了同块土地因不同的征用单位而补偿不同的。地区、单位间补偿标准不一,导致补偿的不公平不公正。
3、一些地方政府对补偿款的"克扣"。一些村集体、乡镇政府在征用地过程中有自己的利益考虑,"雁过拔毛",一亩地卖给企业xxxx元左右,而到了农民手中,只剩下500xxxx,中间巨大的差价被吞了。由于处理不当,往往引发农民和村集体、政府的矛盾甚至对抗。我国目前在征收土地时,许多地方在实际操作中普遍采取法定标准的最低线,有的甚至低于法定标准。根据有关调查资料显示,土地用途转变增值的土地收益分配中,地方政府大约获得6xxxx-7xxxx,村级集体组织获得2xxxx-3xxxx,真正到农民手里已经不足1xxxx。
4、出现突击消费的现象。有的农民在拿到补偿金后,大兴土木,一次性将到手的钱花在建房上。如赤松乡石下村,许多年青人拿到钱后首先就是购买手机和摩托车,全村仅2002年就增加了摩托车13xxxx辆,手机30xxxx部,基本上是用征地款购买的。征地款的使用处于无序和混乱中。
5、货币补偿替代了就业安置。被征用土地后的农民,由于整体素质不高,加上年龄偏大、体力弱等原因,普遍存在就业难的问题。金东区赤松镇的石牌村,全村83xxxx劳动力,人均0.2xxxx耕地,村里除3xxxx从事废品收购、1xxxx人在外打工,12xxxx人在本地企业务工外,大多人无事可做。一些妇女每天还可以做些来料加工,而一些50岁以上的男子则整天泡茶馆聊天。6、补偿款远不足以保障生活。一次性的货币补偿,对于经济比较落后的地方,有一定的吸引力。但几年后,补偿款用完,由于地方经济发展慢,保障难以跟上,农民本身素质又差,就业无门,生活必将失去基本的保障,使失地农民陷入贫困和因失地返贫,进而产生不安定因素。
二、土地产权股份合作制的构建与运作
近年来,各地在征地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上海市采取集体土地使用权合作的方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江苏省南京市在确定城镇规划区内征地安置保养费测算标准时,按照建设项目类型区分征地类型,确定不同的补偿标准等等。实践的发展已经逐步突破了现行征地制度的框架,改革势在必行。
通过调研,笔者认为土地股份合作是货币补偿之外的另一条途径。可以采取土地产权股份合作的操作办法,把土地折合成股份,以土地入股,收取红利。这种方法,既可以与货币补偿混合采用,也可以单独使用。采用土地产权股份化的操作办法,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土地虽然被征用但农民和村集体并没有最终失去土地,土地的保障仍在,可以消除因失地而产生的潜在不安定因素。
土地产权股份化,从理论上说,一是土地使用权股份化,允许农户将其所拥有的土地承包权以及相关权益以股份的形式进入证券市场;二是土地所有权份额股份化,即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视为共有产权,赋予农户一定的土地所有权份额,农户可以个体的所有权份额作为股权进入土地市场。当农民想脱离农业或进入农业时,可以通过产权的转让,选择是放弃还是拥有土地产权股份,以寻求机会成本最小、预期收益最大的谋生方式。但从当前的国家政策和体制看,土地要直接进入市场是有困难的,也是不现实的。因此,从各地已经施行的情况看,比较可操作且能获得成效的方法是采取土地股份合作制,实现土地产权的流转。
土地产权流转可以采用转租、转让、转包、入股和抵押等方式,出让土地承包使有权,或农户将属于自己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份额出让,或集体组织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出让、出租、发包等。征用土地过程中的土地股份合作制是把被征用土地作价折合成股份参与征地单位建设和运营,从而获取红利或股息。土地作价折股的方法灵活多样,基本做法有两种。一是在征地补偿费比较确定的情况下,可以把征地补偿费折合成股份;二是在土地补偿费不容易确定的情况下,由农民个体或村集体与征地单位谈判确定,以土地现有的收益为基数折合成股份。 在利润分配上,可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利的原则,根据盈利情况进行红利分配;二是农民用土地入股后,取得固定的股息。在支付上,谁用地谁支付,政府用地由政府支付,企事业单位用地由企事业单位支付。
目前,征用土地的原因是国家建设需要,也即公共利益的需要。一是直接的国家建设需要或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发展和兴办国防建设,公用事业,市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事业,国家机关建设用地等等,皆是以公共利益为直接目的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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