赁费;二是“两补”后,种粮农户要求得“两补”。我们认为一要履行原租赁合同,维护合同严肃性。因为租赁承包不同于家庭承包,此类承包是少数农民占有较多土地资源。如果不交租赁费,明显不合理。至于租赁费的额度,矛盾双方可以协商,或经街镇调解解决。二要落实好“两补”政策。对于良种补贴,要努力向上争取,尽可能地解决这部分种粮户的良种补贴。
(四)稳定承包,实事求是地解决机动地发包方与承包方的矛盾纠纷
一要稳定原承包关系。此类承包属专业承包,有的还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承包的,只要原承包合同合法,发包、承包双方必须遵守合同。二要实事求是地解决纠纷。鉴于农业税全免、特产税取消后,其他农户为“0”负担的情况,发包、承包双方可以通过平等协商,适当降低承包标的,降标额度不大于原农业税亩平负担额度,并签订补充协议,完善发包、承包手续,解决矛盾纠纷。
(五)完善“两补”办法。建议今后在制订“两补”政策时逐步完善,既要坚决制止虚报面积、非法套领“两补”资金的行为,又要全面准确地执行国家的“两补”政策,最大限度地给利于民,做到应补尽补,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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