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进行登记。
5、提供司法服务保障。加强基层调解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基层民调组织社情民意熟、疏导调解快的特点,尽力将纠纷解决在初始阶段。调解不能的,应由政府部门及时用政策调整,以免延误农时,造成损失,增加农民负担,通过法律手段制裁违规违约行为,维护农村承包秩序。
6、从维护稳定的角度出发,多照顾农民的情绪。如果原农户强烈要求耕种土地,则政府应出面多做现承包人的工作,叫他们退出土地,把土地再还给农民。对一些已对承包地投入较大的承包人,如天岗湖的林果产业的承包人,要考虑到他们投入和产出的周期,向农户讲明道理,在自愿的基础上,以提高承包费为条件来适当延长承包期。
7、对已出现苗头的“绿色通道”问题应尽早将林木的所有权明确,以免将来发生更大的矛盾。对村小房地产应在给予村委会一定补偿的前提下才能处理,因为这些土地毕竟原归原村集体所有,房屋也是由村民集资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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