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节日演讲稿爱国纪念日演讲稿工作学习演讲稿和谐社会演讲稿青春励志演讲稿训练锻炼演讲稿致辞主持演讲稿指导
您现在的位置: 演讲稿范文大全 >> 工作学习演讲稿 >> 领导演讲稿 >> 正文

○  当前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应把握的问题乡镇街道  ○

家庭承包中,关于继承问题,易发生的争议是继承人之间的继承纠纷以及集体组织和继承人之间的纠纷。一是弟兄之间的继承纠纷。如老人随子女之一生活,其所分的责任田与共同生活的子女的责任田在一起。当老人去世后对老人责任田的耕种能否由继承人按照份额进行耕种。二是分配责任田时老人单独列户,老人去世后是继承人对老人的承包经营权继承,还是收回归集体组织另行安排。由于分配责任田时是根据人口按份分配的,因此有人认为,对老人的责任田也应象其他财产一样按份继承。但是,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期30年,目的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因此,以户为单位通过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某个成员死亡的,按照30年的承包期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不存在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同样的道理,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的土地也不允许继承,应由集体组织收回,用于解决人多地少是矛盾。因此关于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按份分配继承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关于林地承包经营权和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期内的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条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其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承包,即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上一页  [1] [2] 

相关文章
栏目导航
首页设为首页加入收藏关于我们
Copyright © 2005-2016 演讲稿范文大全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