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资源的待遇也就各有不同。特别是近年来我市各地在土地征用补偿费、劳力安置费、集体资产量化等利益分配中大多采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拥有的土地承包权相挂钩的办法,跨区迁移农户因户籍变动,大部分在失去土地承包权的同时也失去了依附于承包权上的利益。
(三)直接性起因。随着农村土地被征用,村集体资源性资产向货币资产转变,农民的利益预期明朗化,导致跨区迁移农户要求集体资产权益的问题更加突出。同时,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社会公共福利水平不断提高。特别是近年来,被征地养老保障、新型合作医疗、农村低保、劳动就业、教育等政府支撑的保障体系逐步实施。跨区农户特别是来自外市种田农户要求成为享受社会福利的平等主体的愿望日益增强。
三、处理跨区迁移农户经济权益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尽管各地为保护跨区迁移农户利益陆续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是总体来看,还是零碎的、区域性的,系统性不足、覆盖面不广、前瞻性不强,只能局部地解决当时面临的突出问题,有的措施实施后还引发了新的矛盾和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一。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发生的跨区迁移种田农户,有相当部分是当地政府和村为了解决粮食种植任务,鼓励、引进的种田大户,他们为当地农业作过历史性贡献,并且长期在此生产生活、迁户入居,安家繁衍,不会再回原籍。但是,有的地方干部还对他们存在排斥思想,不能很好地做世居社员的思想工作,相反较多地迁就世居社员的利益,加深两者对立情绪。
(二)权益保障不一。跨区迁移种田农户的村(组)集体资产享受权,如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造中的股份分配、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时的集体补助等,一般以土地承包权或土地征用补偿份额为参照。有的难以保证上述份额,要视迁入年限再打折扣,而只迁移户口未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一般不享受。
(三)政策处理不一。由于长期以来缺乏统一的操作性法律法规与政策,各地具体做法差异很大,政策上的不平衡,更加激化了跨区迁移农户经济权益矛盾。
(四)有被边缘化趋势。目前,已逐步实行一系列涉及农村居民或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福利政策,如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农村大病合作医疗、就业培训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等。按照现有政策,跨区迁移农户特别是未迁入户口的跨区种田户按照现有的户籍界定,一般难以得到这些政策的覆盖。
四、对策建议
跨区迁移农户问题是农村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其核心是利益之争,即跨区种田农户与世居社员两大农民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当前,各地在化解矛盾、解决争端、维护稳定方面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然而跨区迁移农户作为这场争端中相对弱势的一方,则一再通过上访、诉讼等途径反映他(她)们的诉求。在解决跨区迁移农户经济权益问题过程中,政府不仅承担着调解人的角色,而且更重
要的是还承担着进一步界定、确认和保护农民权益的任务。根据各地的经验及现实情况,妥善处理这一矛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历史。跨区种田农户曾经为当地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做了一定的贡献,也为当地农村发展集体经济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因此,应引导各地在利益调整和分配政策上适当考虑跨区迁移农户的利益要求。比如在农村集体经济股份量化中给予“贡献股”或“农龄股”。而对于已迁入户口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跨区种田农户,应给予与世居社员基本同等的待遇,但允许有适当的差距。
(二)依法合理。在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关系、保护农民权益方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及与之配套的法规政策都有相关规定。应当看到,法律、法规、政策之间以及法律法规政策与村规民约之间都还存在着冲突的地方,而且农村的情况千差万别、十分复杂,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各地一般最终只能以村民自治的办法解决如农户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讨论决定。这往往造成“多数人侵害少数人利益”的现象,特别是对跨区迁移农户。对跨区种田农户合法、合理的主张和要求,党委政府特别是村级党组织应积极引导做好世居社员的思想工作,支持和维护跨区农户的合法权益。
(三)统筹保障。跨区种田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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