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外对农业课税的基本做法乡镇街道 ○
实行统一税制,给予农民国民待遇 国外市场经济国家,全国皆实行统一的城乡税制,对全国公民实行税收上的国民待遇。只要是该国公民,就被无差别地对待,在统一税制下无歧视地工作和生活。如美国,根据法典规定,只要在美国出生或父母是美国人或归化了并受美国管辖者,皆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都必须就自己的15项法定所得,减去扣除项目数额并作调整毛收入后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无论其身份是公务员、工薪阶层、农民、商人或其他人员。税负公平是税收的本质属性。农民与城镇居民、从事其他行业的劳动者同作为一国公民,应享受无差别的国民待遇,这是个人生而平等的基本权利在税收领域里最根本的体现。
不单独对农业收入设立税种 国外市场经济国家,都不设立农业税这一单独面向农业的税种。各国的税收制度虽然不尽相同,但在税种的设置上却基本保持一致。如美国,分别设有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流转税(包括消费税等)、财产税(包括土地税、遗产与赠予税等)、社会保障税等基本税种。各种涉农税源根据其不同性质被归类到不同的税种中去——农民的收入如超过法定起征点,减去扣除额后,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企业形式经营的农业企业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农业生产销售产品收入须缴纳流转税,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缴纳地产税或土地税,农业遗产的继承人须缴纳遗产与赠予税。又如日本,主要是农业土地税,按土地的法定价格以货币形式征收。再如澳大利亚,涉及到农产品的税种有销售税和个人所得税两种,其中销售税规定在应税货品或商品(含农副产品)于最后批发交易时征收,税率为1xxxx-3xxxx不等。伊朗在个人所得税分类下设农业所得税,对农业所得按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也是对从事农业所得征收所得税。在公平、统一的税制体系下,农民与其他国民在纳税方面拥有同等的义务与权利,所有社会成员的税收负担是一样的,农业与其他产业一样在相同的税制下平衡发展。这种城乡一致、农工一致的税制无区别待遇,既坚持了税负公平的原则,同时农民国民待遇的基本权利也从中得到体现。
政府千方百计给予农民各种税收优惠
考虑到农业的特殊性和作为国计民生产业的重要性,各国政府不但没有开征农业税,还在不同程度上对农民和农业采取各种各样的优惠措施,实施一系列的护农政策。如德国对农业土地的土地所得税,政府也只对6xxxx的应税额征收,其余免予征收。德国每年征收农业所得税10亿马克,仅占全国所得税的0.xxxx,但各级政府每年给予农业的优惠税收却达13.3亿马克。此外,各国皆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权和选择权,优惠措施并不是非要农民去执行,农业纳税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征收方式,或按特殊待遇或按正常方式纳税。
实施保护农民利益的护农政策
在国际上,除了在税收上给予农业支持和优惠外,各国政府大都通过转移支付、价格支持、农业补贴、优惠贷款、贸易保护等手段,对农业生产和经营者给予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补偿,以保持农产品供需平衡,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应有的地位,提高本国或本地区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据世贸组织统计,发达国家对农业的补贴,美国每年为463亿美元、欧盟为283亿美元、日本为327亿美元。美国每年对每一位玉米种植业主的补贴在xxxx美元左右,相当于我国东北种玉米农民年收入的100倍。日本政府更规定了最低价格标准,若市场价格低于这一标准,产品全部由政府的有关机构按规定的最低价格购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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