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一名代表。在这种情况下,土地所有权由谁来行使?怎么行使?
正是由于作为集体成员的农民个人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原则上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而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又是缺位的或虚构的,所以,本来对集体土地仅仅具有经营、管理权限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便往往以集体所有者的名义为农民做主,在土地征用、承包、流转以及机动地的处置中侵害农民的利益。
2、农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承包权,而不能以所承包的土地做抵押进行贷款,这是造成目前农民贷款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3、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不利于土地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合理配置。一方面,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不能在不同集体(乡镇和村)之间进行转移;另一方面,本集体以外的成员不能直接承包该集体的土地。虽然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可以转让,但由于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权的转让期不得超过承包期,这就限制了人们对土地的长期投资,特别是限制了城市资本向农村的转移。
4、2003年颁布的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进入小城镇务工或定居,仍保留原土地的承包权,而进入大中城市务工定居,则要放弃原土地的承包权而得不到任何补偿。这一方面会阻碍城市化进程,因为农民为了保留土地承包权而宁可放弃在大中城市定居的机会;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农村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
尽管如何推进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人们众说纷纭,提出了诸多方案,其中,有的主张实行私有化,有的主张国家所有农民永佃,有的主张继续维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但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有一点似乎是明确的:三农问题的根本解决,绕不过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为此,蔡继明教授建议,一方面深入开展有关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理论研究和讨论,鼓励各种观点和方案互相争论、互相竞争;另一方面,在实践中积极组织农地制度改革的试点,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的土地资源禀赋,试行不同的农地制度改革方案,取得成功经验后适时推广。总之,要真正从根本上保护农民的权益,要有效地解决三农问题,要从数量上减少农民,加快城市化进程,从而在本世纪20年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50年代基本实现现代化,从现在起,必须着手花大力气解决农村的土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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