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二元税制。即以城市现代工商税制为一元,以农村传统农业税和工农产品剪刀差为另一元的新的城乡二元税制格局。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后,城市工商税进行了以国有企业利改税、利税分流为核心的多次改革,特别是通过1994年的税制改革,终于使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传统税制转变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税制,基本上解决了城市工商业积累率过高的问题,理顺了政府与工商企业以及政府与城市居民之间的分配关系。与此相适应,政府对农村征收制度也进行了一些调整,但仍然坚持对农业单独设税的制度。农民负担过重,表现在城乡居民之间的税负不平等上。当前,平等税负似乎已经成为公认的税收负担原则,但城乡二元税制结构的存在,使城乡居民税负水平被置于两个不同的参照系中。人们谈论税负平等时,或是指城市居民内部各阶层之间的税负平等,或是指农民内部各阶层之间的税负平等,却有意无意地回避了城乡居民之间的税负对比,从而掩盖了城乡居民税负不平等的真象。实际上,城乡二元税制结构导致了城乡居民之间的税负的巨大反差,使农民承担着远远重于城市居民的税负。
第三,城乡分配体制。农民负担过重,反映出政府、企业以及城乡居民之间的分配关系出现了问题。农民负担实际上是国民收入分配中,政府、企业以及城乡居民之间的分配比例相互关系的一种反映。从当前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农民负担过重,主要反映了城乡居民之间的分配关系失衡。这4年里,国家的公务员差不多增加了一倍的工资,而物价没有上涨。比较起来,农民的收入增长不快,个别地方还在下降,更为严峻的是农民来自农业的收入连年递减。绝大多数地方的所谓农民人均年纯收入,只相当于城镇干部职工一个月的工资收入。农民与城市居民相比,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占有份额过小,这可以从国民收入分配宏观视角上证明。改革后,政府改变了过去高积累的分配政策,国民收入分配不断向城乡居民倾斜。当前,城乡居民收入已经占国民收入的6xxxx以上。有数据显示,除1992年外,其他年份占全国人口7xxxx以上的农民其总收入比重都不足5xxxx,而占全国人口不足3xxxx的城市居民占有了总收入的5xxxx以上。因此,从国民收入宏观分配的角度看,当前农民负担过重问题的实质就是国民收入宏观分配中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比例严重失衡,农民所占的份额过少。
二、从体制改革着手,减轻农民负担
1、建立有效制约政治权力的机制。
第一,强化农村基层对政治权力的监督功能。
村一级的管理体制应主要包括:村党支部、村委会、村监督小组、村民代表大会。党支部的监督应主要体现在全村工作与中共中央的有关路线方针政策是否保持一致,这是最根本的,还要向村民代表大会提交方案并全面监督全村工作。村委会负责日常事务和具体执行。村监督小组的职能在于全面监督村委会的工作情况,包括有关费用的收支。监督小
组由村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其成员不能再担任村内其他职务。监督小组要定期召开检查会议,定期向同级党支部、村民代表大会和上级党委汇报工作情况。
在乡镇一级设立监督委员会,其产生的办法是由乡镇一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产生,应包括社会各界人士,农民应占有一定比例。其职能是全面监督乡镇政府的工作情况,包括有关经费的收支。监督委员会应定期召开有关检查监督会议,定期向同级人大、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汇报有关情况。
第二,恢复农会和制定《农民权益保护法》。
恢复农会。农民负担过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民没能形成与地方政府制衡的有效压力,难以抵制非农集团的侵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发达国家实行农业保护政策和农业轻税政策,从根本上说是这些国家的“农会”或“农场联合会”在国会中加大压力的结果。而在我国,农民虽然是一个最大的社会群体,但并没有全国性的组织,缺乏表达自身意见的正常渠道,实际上是一个弱势群体。因而减轻农民负担,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恢复全国性的农会组织。恢复全国性农会组织,意味着在农村社会权威结构中,构建了农民自身的权威基础,可以使分散孤立的农民群众组织起来,减轻在农民内部形成统一意见的交易成本,增强他们制约地方政府滥用权力的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的力量。
通过制定和颁布《农民权益保护法》,对农民利益实行特殊的保护。《农民权益保护法》可以明确具体地规定农民享有的各项权利以及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保护农民权利的义务。规定农民具有人身权、财产权、人格尊严权、税费知情权、依法缴纳权、争议抗辩权、行政复议权和诉讼权。农民有权对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